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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为统一裁审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审质效,加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实现劳动争议案件的诉源治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对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进行研讨,就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形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 1、劳动关系确认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应当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 2、拥有学籍的全
四川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四川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诉裁衔接及受理的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自动撤回申请决定后,申请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
四川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天津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2019年)

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和诉讼中的疑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高院和市人社局围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亟需解决的十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市法院和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仲裁阶段的保
天津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2019年)

婚前个人房屋离婚后配偶是否享有居住权?

一、离婚时配偶是否拥有居住权? 在已经明确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只能由所有权人在物上设定,即房屋所有人的允许。结婚行为本身并不能赋予配偶对对方的婚前个人房产享有物权,房屋所有人要求前夫或者前妻搬离是很正常的。 二、配偶搬离将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法院如何判决? 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在离婚案件中,法官不可能把夫妻任何一方赶到大街上。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关注案件的后
婚前个人房屋离婚后配偶是否享有居住权?

婚内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如何分割?

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绝大部分家庭一般不会采取这种方式,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家庭却成为关注的重点,例如:夫妻婚后收入差距大、双方观念前卫且达成一致等。 一、什么人适合签订婚内财产协议?1、家族企业继承人、私营企业家、公司高管、企业初创的创业者等持有公司股权的人。 “婚前股权在婚后的收益”会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婚内财产协议情况下,将无法避规婚姻对公司成长的风险。如果夫妻离婚,势必
婚内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如何分割?

关于建设工程发票与税金纠纷的52条裁判规则

01、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交付发票为由抗辩工程价款履行义务?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依据其合同的性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就是一方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另一方依约支付工程价款。而交付
关于建设工程发票与税金纠纷的52条裁判规则

河南高院民四庭: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2023)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涉及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和停窝工损失费用等专门性问题,属于案件基本事实且往往需要进行鉴定。而工程鉴定的启动和审查直接涉及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利益,影响诉讼的进程、方向和案件处理结果。同时,由于工程鉴定的材料多、周期长、专业性强,实践中对是否应当进行鉴定以及对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查等把握不准,导致建工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针对建设工程鉴定中的主要事项
河南高院民四庭: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2023)

重庆三中院:建设工程典型案例

一、刘某诉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裁判要旨】: 对于实际施工人的界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产生于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由此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有效的合同不存在实际施工人。二是存在最终投入资金、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并完成施工的行为。三是实际施工人实施施工的对象应当是独立的单项工程,而非分部或分项工程。四是对工程享有施工
重庆三中院:建设工程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1、【法院应依法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2、【政府部门主导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政府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职工下岗、内退、买断工龄或者整体拖欠工资等争议,以及“三类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引发的工资福利、社会保
天津高院: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