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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应如何计算垫资利息?

阅读提示 《建设工程解释》第二十六条对垫资利率的上限做出了规定,要求其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与所有未约定利息但需计算利息的债务款项相一致。但是在工程竣工后,垫资利率还受到上述限制吗? 一、裁判要旨 垫资利率的限制,仅针对垫资期间,从垫资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竣工之后,垫资款自动转为工程欠款,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工程欠款利率计息;如无约定,则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案情简介
工程竣工后,应如何计算垫资利息?

转包人破产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阅读提示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当追加转包人为第三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在转包人破产时,实际施工人还能否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转包人在其中究竟是请求权的桥梁还是确定工程款支付情况的单纯第三人? 一、裁判要旨 转包人破产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在确认转包人工程款债务的前提下,发包人仍然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清
转包人破产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约定提供辅料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阅读提示 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关系中,劳务承包方通常仅承担劳务,并计取人工费,并不需要大型工程机械。但如果在劳务分包合同中,要求劳务承包方负责提供小型建材等辅料的约定,是否会影响合同性质的认定呢? 一、裁判要旨 约定由劳务承包方提供辅料、周转设施料、小型机具的,仍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该约定不影响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 二、案情简介 1、2010年11月1日,满平公司与远达公司签订一份《主体结构
约定提供辅料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设计单位在交付设计图纸前才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阅读提示 毫无疑问,设计单位也须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签订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可适用补正规则,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之前取得相应资质的,合同有效。那么设计合同能否类推使用呢? 一、裁判要旨 设计合同的效力问题,可以类推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补正规则,即在设计合同签订时,设计单位没有相应资质的;在设计图纸交付之前,设计单位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合同有效。 二、案情简介 1、2014年2月20日,信诚公
设计单位在交付设计图纸前才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无勘察资质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及赔偿范围?

阅读提示 由于地质勘察单位无资质出具错误勘察报告,导致施工被迫停止,出现停工等损失的,如何确定各方的责任和赔偿份额? 一、裁判要旨 勘察单位不具备勘察资质,出具错误报告导致停工的,应当负主要责任。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实际损失、质量缺陷、原因力大小等多个因素,综合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二、案情简介 1、1998年6月18日,理工学院与六建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工学院将其成
无勘察资质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及赔偿范围?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发包人是否承担停工损失赔偿责任?

阅读提示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和实际费用。那么因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导致出现停工的,这部分损失是否也由发包人承担? 一、裁判要旨 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发包人对于选任符合资质的承包人存在过错,这一项原因如果与停工有关联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情简介 1、王庄新农村安置房建设项目工程系
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发包人是否承担停工损失赔偿责任?

非必要招标的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约定让利条款的,是否有效?

阅读提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价格属于建设工程中的核心内容,自然也是实质性内容。对于非必要招标的中标合同设置让利条款的,是优先维护招投标的规定还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一、裁判要旨 虽然建设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但双方在订立中标合同后又另行约定让利金额的,属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该补充约定无效。 二、案情简介
非必要招标的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约定让利条款的,是否有效?

招投标前达成合作意向,是否属于实质性磋商?

阅读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那么何种程度的磋商才会是得中标无效,如果仅仅是达成合作意向,是否属于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一、裁判要旨 在投标前虽然达成合作意向,但是没有明确约定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等内容,且并无证据表明该合作意向会影响中标结果的,不属于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中标
招投标前达成合作意向,是否属于实质性磋商?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能否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

阅读提示 法律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未招标的,合同无效。如果采取邀请方式招标的,是否能认定为招标的一种形式?合同效力如何? 一、裁判要旨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均是招标的方式之一,采取邀请方式招标的应当认定为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二、案情简介 1、2014年11月6日,香河万润公司向北京城乡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进行邀请招标选定承包人。《投标邀请书》载明工程名称香河万润运河湾项目施工总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能否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