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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设工程律师:仅以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短于定额工期为由主张合

建设工程实务中,承包人仅以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短于定额工期为等问题常引发发承包双方争议,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工程款结算困难或工期延误。 一句话结论 承包人仅以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短于定额工期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其他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仅以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短于定额工期为由主张合

工程签证虽然形式完备,但无法达到令人确信所载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程度,签证无效

【方法解析】 在工程纠纷中,一般认为工程签证属于书证的一种,当事人需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实践中除了关注工程签证形式上的完整性,也可以从签证内容的真实性方面进行突破,例如相关签证仅记载了事件但没有对应的工程量,无法证明在施工现场实际发生,或相关工程量并属于承包范围,明显不符合现实情况等。 本文分析的案例中,最高院认为虽然
工程签证虽然形式完备,但无法达到令人确信所载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程度,签证无效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发承包双方对签证完整性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

建设工程实务中,发承包双方对签证完整性没有特别约定,发包等问题常引发发承包双方争议,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工程款结算困难或工期延误。 一句话结论 发承包双方对签证完整性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内部报签手续不全的责任不属于承包人,签证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发承包双方对签证完整性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

施工方承担赔偿违约损失及工程修复费用的情况下,最高院支持发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方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虽然前述规定是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而制定的,但对未经招投标的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也同样可以参照适用。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并用。施工合同中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施工方承担赔偿违约损失及工程修复费用的情况下,最高院支持发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建设工程实务中,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等问题常引发发承包双方争议,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工程款结算困难或工期延误。 一句话结论 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但发包人欠付数额尚未查明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提起工程款诉讼,法院不能仅以审计未完成、工

建设工程实务中,实际施工人提起工程款诉讼,法院不能仅以审等问题常引发发承包双方争议,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工程款结算困难或工期延误。 一句话结论 实际施工人提起工程款诉讼,法院不能仅以审计未完成、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提起工程款诉讼,法院不能仅以审计未完成、工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按照合同约定,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差价签证

建设工程实务中,按照合同约定,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差价签等问题常引发发承包双方争议,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工程款结算困难或工期延误。 一句话结论 按照合同约定,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差价签证,不计入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当事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按照合同约定,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差价签证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出具虚假收款证明配合套取贷款,后又主张建设

建设工程实务中,承包人出具虚假收款证明配合套取贷款,后又等问题常引发发承包双方争议,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工程款结算困难或工期延误。 一句话结论 承包人出具虚假收款证明配合套取贷款,后又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出具虚假收款证明配合套取贷款,后又主张建设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未能证明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已提交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实务中,承包人未能证明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已提交等问题常引发发承包双方争议,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工程款结算困难或工期延误。 一句话结论 承包人未能证明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已提交验收报告即主张返还工程质保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未能证明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已提交验收报告

约定的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并未超出法定最高限额的,可以不予调减

【方法解析】 有关工程款利息的争议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利息的起算时间,二是利息的计算标准,三是利息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其中的问题之二,即利息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结合司法解释,对于利
约定的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并未超出法定最高限额的,可以不予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