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章
  • 离婚纠纷
  • 建设工程
  • 劳动争议
  • 交通事故
  • 民间借贷
  • 医疗损害

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以合同约定的因素作为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

【方法解析】 工程合同价款以签约合同价格为起点,竣工结算为终点,是发承包双方对于项目建设的费用已予确定但还未完成支付的价款。合同状态的变化会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因此影响合同状态变化的因素,即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因素要在发承包方之间进行合理的分担。《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五类的对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分别是:一是法律法规变化;二是工程变更;三是市场价格变化;四是索赔
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以合同约定的因素作为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中包含施工利润的,法院应予支持

【方法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由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可见,工程价款一般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直接成本,又称直接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价差,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三部分;二是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三是利润(酬金),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中包含施工利润的,法院应予支持

在不存在不平衡报价的基础上,土建+安装工程约定固定单价,承包人仅完成土建部分的,价款可以调整

【方法解析】 我国当前建筑市场行业普通存在着地下部分和结构施工薄利或者亏本的现实,这是由于钢筋、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相对较高且大多包死,施工风险和难度较高,承包人需配以技术、安全措施费用才能保质保量完成等所致;而安装、装修施工是在结构工程已完工之后进行,风险和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安装、装修工程大多可以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润。在承包人整体承揽土建+安装工程并约定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的情况下,如
在不存在不平衡报价的基础上,土建+安装工程约定固定单价,承包人仅完成土建部分的,价款可以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以进行调整

【方法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三种方式。其中,对于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相比于固定单价造价方式及可调价格的造价方式,固定总价合同最明显的优势就在于其造价清晰明了,易于结算,但价格风险和工程量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
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以进行调整

工程量减少的幅度超过15%时,发承包双方通常可以对该单价进行调增

【方法解析】 由于建设工程标的物具有不可精确预测性及高风险性等特点,工程发包前设定的合同条件常发生与工程实际不相适应的情形,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调整价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
工程量减少的幅度超过15%时,发承包双方通常可以对该单价进行调增

发包人代表或监理确认工程量的,一般认可其效力

【方法解析】 签证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顺延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达成的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性质上,可理解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一般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具备法律效力,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9条,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员有权对工程量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
发包人代表或监理确认工程量的,一般认可其效力

当事人申请工程量鉴定的,法院通过考察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工程量来决定是否同意鉴定

【方法解析】 当事人对工程量存在争议,不能协议一致,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的,可以对工程量进行鉴定。工程量鉴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后或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法院委托鉴定的证明力和公信力高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的,应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方进行释明,其仍不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申请工程量鉴定的,法院通过考察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工程量来决定是否同意鉴定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工程量

【方法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可见,如果当事人对工程量存在争议,承包人可以提供签证(如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有关工程量的会议纪要、工程交接的记录、工程监理的材料、发承包方就工程对账或结算单、发承包方就工程量签署的补充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往来函件、聊天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工程量

建设单位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施工单位配合竣工验收及备案的义务不被免除

【方法解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通常情况下承包方为了顺利结清工程款,会尽力配合发包人办理验收及备案手续,但是部分情况下有的承包人为了尽快获得工程款或者要求增加工程款等要求,而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进而影响发包人后续产权登记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都对施工单位配合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施工单位配合竣工验收及备案的义务不被免除

发包人对挂靠事实不知情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请求其支付欠付工程款

【方法解析】 建设工程领域常见工程挂靠现象。对于挂靠型实际施工人来说,因挂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资质”而非“承揽工程”,因此挂靠人不能请求被挂靠人向其支付工程折价款,只能依据合同相对性,要求被挂靠人参照挂靠协议约定向其转付从发包人处收取的工程款。挂靠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存在争议。通常认为,在发包人对挂靠行为不
发包人对挂靠事实不知情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请求其支付欠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