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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全文(2024最新)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全文(2024最新)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法制办对工伤问题的回复函国法秘函汇总

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37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皖府法[2008]4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答复如下: 请示中反映的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国务院法制办对工伤问题的回复函国法秘函汇总

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当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信息化建设滞后、便民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部党组关于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部署,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
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政法函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和统计,希望能有个意见。这也是随着安全立法工作的深入和加强出现的新问题。经研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供你们掌握。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第三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