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实务问答 一、劳动关系认定 01、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分包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 答: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该 司法规范文件与观点 王陆续律师 2024-05-21 193 热度 0评论
通过离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人有权请求确认无效 ♢ 案例索引:潘孟学与潘再校、吴雪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23)浙02民终1013号】 ♢ 裁判要旨:若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订立协议,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债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本案中,潘孟学作为债权人认为潘再校与吴雪苹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一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实体审理。 离婚协议 王陆续律师 2024-05-21 173 热度 0评论
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还能分割共有房屋吗? 本期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张军、汪淑花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334号,发布日期:2022-07-01。 ▶裁判要点:虽然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之后因诉争房屋权属及分割问题争议成讼并经法院审理裁判,该内容已被客观事实推翻并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当事人在此情况下仍以前述声明为据主张另案判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离婚协议 王陆续律师 2024-05-21 217 热度 0评论
宁波离婚律师:婚外情赠与第三者财产能否追回 张女士发现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第三者转账、购买礼物,累计金额达20余万元。她想知道,自己能否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这些钱。 一句话结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配偶有权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 婚姻家事 王陆续律师 2024-05-21 154 热度 0评论
宁波离婚律师:因股权受让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因受让公司股权向他人借款500万元,后未能偿还。债权人将夫妻双方一并起诉,要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认为该债务与自己无关。 一句话结论 一方为受让股权所负债务,若该股权及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为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债务处理 王陆续律师 2024-05-21 273 热度 0评论
离婚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或他人的约定能否撤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085.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答: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 离婚协议 王陆续律师 2024-05-21 196 热度 0评论
宁波劳动律师: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待遇能否确认劳动关系 老陈年满60岁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他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工作中受伤后,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句话结论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仍可认定劳动关系,部分认为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劳动关系 王陆续律师 2024-05-21 147 热度 0评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约定0元经济补偿金有效吗? ♢ 案例索引:山西金广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风店与赵某劳动争议纠纷案【(2022)晋01民终138号】 ♢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经济补偿金为零元,此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悖而无效,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不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故上诉人主张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 赔偿补偿 王陆续律师 2024-05-21 572 热度 0评论
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吗? 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理解 该项规定是实务中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常见的情形,也是分歧较大的一条规定。 由于法律条文表述问题,实务中对该项规定理解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第3项与第1项、第2项相比,多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前提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 劳动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5-21 184 热度 0评论
宁波劳动律师:补缴社保是否受时效限制 老刘发现公司多年来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保,要求公司补缴。公司辩称部分欠缴已超过两年,无需补缴。 一句话结论 社会保险费补缴不受一般劳动仲裁时效限制,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依法追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 劳动仲裁 王陆续律师 2024-05-21 270 热度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