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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17种情形

所谓的“零成本”,就是解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文将这十七种情形列举出来,如果用人单位操作得当,可以做到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情形(一种) 注意:必须劳动者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提出的主体必须是劳动者)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
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17种情形

确认劳动关系的10个问答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常见法律问题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有时间限制?签订劳务合同就一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吗?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本文总结了确认劳动关系中常见的10个法律问题,供大家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参考。 1、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
确认劳动关系的10个问答

未签劳动合同超过1年,满1年之后的二倍工资不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
未签劳动合同超过1年,满1年之后的二倍工资不支持

对用人单位不利的9个劳动合同条款

一、通知、送达方式约定对单位不利,无法有效送达各类通知及文书 明确了相应的通知,必须通过某个地址送达,否则视为没有送达,或者仅以身份证地址作为唯一的送达方式,都限制了用人单位的权限,也增加了管理难度。 送达方式其实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对员工进行处罚时,如无适当的送达方式,则很难主张已进行了有效的善意沟通、尤其是对于一些小过错累加为大过错、催促上班、制度告知等情形意义尤其重大。因此,相应的依据已告知、
对用人单位不利的9个劳动合同条款

第3次未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支付二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六、订立
第3次未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支付二倍工资?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奖金?

合理确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首先需准确判断该差额的性质。有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工资”用语可知,该差额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还有观点认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物质补偿,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二者存在本质区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用人单位依法应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奖金?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用人单位一年内可终止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用人单位一年内可终止劳动关系

未签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的20个法律要点

一、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两种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法条其实包含了两种情况: 第一种,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未与其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除非未签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在用人单位,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后文会详细讲解。 第二种,在劳动合同期满
未签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的20个法律要点

民间借贷纠纷文章分类汇总导航贴

一、司法文件 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 06、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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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1、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仅以担保人为被告,一般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以担保人为被告起诉至法院,通常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包括担保关系,还包括主债务,既借贷关系。担保的主要基础法律关系为借贷,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借贷关系成立与否。 2、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