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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01、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
全国法院: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

全国法院:关于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指导意见汇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01、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黔高法〔2020〕100号) 02、经
全国法院:关于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指导意见汇编

全国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纠纷的指导意见汇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0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02、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
全国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纠纷的指导意见汇编

全国法院: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01、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2022年8月22日) 02、残疾辅助器具价格一般
全国法院: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

全国法院:关于营养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01、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87号) 0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标准参照当地国家
全国法院:关于营养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

全国法院:关于交通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0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2022年8月22日) 02、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同城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按照30元/天
全国法院:关于交通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

全国法院:关于护理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01、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0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0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
全国法院:关于护理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

全国法院:关于误工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01、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全国法院:关于误工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

全国法院:关于医疗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0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0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
全国法院:关于医疗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

关于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的47条裁判规则

01、从事网约车营运但不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证件的,是否有权主张停运损失? 【裁判要旨】: 根据上海市相关法律规范规定,在上海市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具有上海市户籍并持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证件,如被侵权人无法提交前述证明,则属于非法从事网约车营运业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
关于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的47条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