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内出售共同财产,配偶能向法院起诉吗?

双方在闹离婚过程中,男方出售共有车辆,女方认为男方通过与亲人转账来转移共同财产并伪造债务,️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女方70%,男方3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支持吗?
男方答辩
一、婚姻关系存续,共同财产基础未丧失,女方诉请分割共同财产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
二、男方不存在女方所称的恶意转移、变卖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程度。男方向母亲有转账,母亲也有向男方转账,并且母亲转账金额高于男方,不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况。婚内车辆已使用较长时间,车损严重,车辆贬值实际只出售19万。男方现无收入,生活开支大,变卖车辆是男方唯一的应对方式。
三、双方还有其他上千万的财产,男方变卖车辆所得的19万元,不论是财产数额还是造成的影响,均远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法律允许的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本案中,女方主张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在于,女方认为男方存在以下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包括擅自将汽车低价变卖、隐藏分居期间的经济收入、转移夫妻共有存款。
首先,女方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男方存在隐藏其分居期间的经济收入的行为,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男方串通母亲高永春及哥哥王高峰伪造借款元,故女方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根据男方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在男方与亲人之间的款项往来的情况下,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男方存在转移夫妻共有存款的行为。
再次,男方将汽车变卖前未与女方协商确有不妥,但凭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男方恶意或明显低于市场价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上述行为并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
最终,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