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婚前赠与配偶父母房产,离婚能要回吗?
- 婚姻家事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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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或婚姻关系确立前,一方出资为配偶父母购买房产并登记在配偶父母名下。离婚时,出资方希望收回这套房产,主张当时只是借名购房或临时安排;配偶父母则认为这是赠与,已经完成登记不应返还。这类涉及第三方财产的离婚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一句话结论:婚前一方赠与配偶父母并已登记过户的房产,一般视为赠与完成,离婚时不能要回;只有在符合法定撤销条件或能证明并非赠与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追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核心要点
- 不动产赠与以登记为完成标志。房产登记在配偶父母名下后,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原则上不可撤销。
- 法定撤销权有严格条件。只有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时,赠与人才能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 证明"非赠与"是另一种救济路径。如果有证据证明房产实际是借名买房、借款购房或附条件赠与,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 撤销权行使有一年时间限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超过一年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边界条件
- 如果房产尚未过户登记,赠与人可以在过户前撤销赠与,但公证或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
- 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了受赠人义务,而受赠人未履行,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房产。
- 如果出资被认定为借款,出资方只能要求返还借款,不能直接主张房产所有权。
可操作步骤
- 调取房产登记信息、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基础材料。
- 收集能够证明赠与真实意思或附条件约定的证据。
- 判断是否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并固定相关证据。
- 在撤销权除斥期间内及时向法院起诉。
- 如无法撤销赠与,可考虑以借款、借名买房等案由另行主张。
常见误区
误区一:离婚时给对方父母的财产都能要回。 已经完成登记的赠与原则上不能撤销,除非符合法定条件。
误区二:只要没公证就不能撤销。 未过户的普通赠与可以任意撤销;一旦过户,必须满足法定撤销条件。
误区三:撤销权可以一直保留。 法定撤销权除斥期间为一年,逾期不行使即消灭。
误区四:给配偶父母买房的钱一定能作为夫妻共同债权。 如果没有借款证据,出资性质仍可能被认定为赠与。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婚姻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