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中国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中国法院管辖。
二、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中国法院管辖。
三、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中国法院管辖。
四、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中国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中国法院起诉的,受诉中国法院有权管辖。
五、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中国法院管辖。
六、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中国法院管辖。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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