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0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二、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02、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赔偿权利人提供的交通费凭证无法全部予以认定的,综合考虑受害人伤情、就医地点、住院时间,陪护人数,复诊次数、可供选择交通工具的种类等因素酌情确定交通费数额,按每天30元计算。
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纪要》
03、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发生交通费用的,受害人未提供交通费票据或者提供票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人民法院可酌情确定交通费数额,但应考虑受害人住所地与就医地点之间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住院时间、人数、次数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04、受害人因治疗紧急或因伤情特殊需要,其主张的租车费用或列车软卧费用,应予支持。
四、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21日)
05、【交通费的认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根据受害人提供的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的正式票据综合予以认定。
06、对于受害人未能提供正式票据,但根据伤情、就诊医院距离、就诊持续时间等因素判断确有交通费用产生的,针对当事人的诉请酌情认定交通费。在本市辖区内一般不超过500元。
五、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黄中法【2019】82号)
07、交通费:根据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结合票据计算。
依据住院天数或就诊次数(未住院的),按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据,结合就医时间、地点、次数等因素计算。
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14号)
08、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09、赔偿权利人提供的交通费凭证无法全部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在凭证合计金额基础上,综合考虑受害人伤情、就医地点、住院时间、陪护人数、复诊次数、可供选择交通工具的种类等因素酌情确定交通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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