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第三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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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川高法〔2019〕215号)

【“第三者”身份的认定】
01、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撞击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后被本车辗压致伤或者死亡的,该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
02、驾驶人下车后被本车碾压致伤或者死亡的,该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
03、商业保险合同对“第三者”身份认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湘高法发〔2019〕29号)

04、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本车人员,是指交通事故发生瞬间,位于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05、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其中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
06、商业保险合同中对本车人员、第三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审判指引》(2017年5月3日)

07、审判实践中对于“本车人员”以及“第三者”的范围如何界定?“本车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位于保险车辆之外是否能够归入“第三者”的范围,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予以赔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到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故本车驾乘人员脱离本车车体后,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损害,请求本车交强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本车驾驶员下车后,由于驾驶员自身的过错发生溜车等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因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权益的侵害者及责任承担主体,故驾驶员不能转换成为本车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对本车驾乘人员因交通事故脱离本车又被本车碾压受到伤害的,因其在交通事故发生瞬间仍为车上人员,故也不能转换成为本车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本车驾驶员下车后,由于驾驶员自身的过错发生溜车等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以及驾驶人因本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击,致其脱离本车又与本车接触受到二次伤害的,因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权益的侵害者及责任承担主体,故驾驶员不能转换成为本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而对于本车乘客因交通事故脱离本车又被本车碾压受到伤害的,因事故发生时该乘客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故其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
我们认为:审判实践中界定“本车人员”以及“第三者”的范围时应对本车人员作如下区分,即将本车人员分为驾驶人和乘客具体加以判断:
(1)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能纳入第三者的范围。原因在于在我国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制度设计中第三人应为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人,而“被保险人”是需要特定化的概念,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被保险人除了投保人还包括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也就是说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属于被保险人的范畴。侵权法调整的是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如果侵权人与受害人同属一人,即“自己对自己侵权”,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不论行为人对自身之损害系故意为之或放任发生,其损害结果均应由行为人自负。在行为人从事危险作业的情况下,学理认为“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当他们因此而受到损害时,应基于其他理由(如劳动安全)请求赔偿。”依据上述理论,驾驶人作为车辆的操作者,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其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即是损害产生的直接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不因驾驶人物理位置的变化而变化,即不论驾驶人于事故发生时是在车上还是车下,都无法改变其自身的危险驾驶行为是事故发生原因的事实。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因本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自身损害,此时驾驶人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他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赔偿。因此对于驾驶人下车休息时或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自己的过失驾驶操作行为(未熄火、未拉手刹或者车辆超载等)碾压受伤或致死以及因驾驶人本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击,致其脱离本车又与本车接触受到二次伤害的情形,驾驶人作为被保险人均无法转化为本车的第三者,该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于因驾驶人过失致乘客从车上摔下受伤;乘客下车休息时或下车帮助指挥引导车辆行驶时,被驾驶员的过失驾驶操作行为致伤;因车辆撞击乘客被甩出车外被本车二次碾压受伤等情形,因为乘客在事故发生当时身处保险车辆之外,此时位于车下的乘客与其他普通的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相较于机动车来说均处于弱势地位,对风险的发生几乎没有任何控制能力,而且乘客并非保险合同关系中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范畴,因此在特定情况下乘客可以转化为第三者,可以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即使在事故发生当时身处保险车辆之外的乘客为投保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以下简称《道交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该乘客因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致害的情况下亦可转化为第三者,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商业三者险来说,各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均有将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以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保险车辆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排除在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范围之外的相关条款,在投保人和保险人就此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只要保险人履行了相应的提示和充分说明义务,该条款即为有效。因此,在商业三者险中,仅有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的情况下,该乘客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位于保险车辆之外才发生与第三者的转化,可以获得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而其他包括驾驶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在内的人员均无法转化为“第三者”,从而获得商业三者险的赔偿。

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成中法发〔2017〕116号)

08、【“第三者”身份的认定】
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发生撞击等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又被本车辗压致伤或者死亡的,该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本车交强险不予赔付。
驾驶人下车后被本车碾压的,该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本车交强险不予赔付。

五、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纪要》

09、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包含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驾驶员、乘客)、被保险人。本车人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位于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室内或车厢内的人员。

六、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座谈会会议纪要2018》

10、车上人员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碰撞、碾压、剐蹭的,可以转化为第三者,但应当严格遵照“被本车碰撞、碾压、剐蹭的”的解释,不应过渡、扩大解释,甩出车外没有与本车发生接触的、从车上掉下摔伤的等,不应认定为第三者。

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参考》(穗中法〔2017〕79号)

1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肇事机动车上的“本车人员”不属于第三者。“本车人员”离开肇事机动车后因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该受害人应属于第三者。因此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因停车下车查看被撞,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者”范围。
同一被保险人所有的不同车辆相撞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在车外的,可以成为交强险的“第三者”。

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12、【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转化型“第三人”的赔偿问题】
实践中一般分为三种情形,一是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死的情形:二是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摔出车外,后被车碾压致死的情形:三是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未熄火或溜车的车辆碾压致死的情形。上述前两种情形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商业保险将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以及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保险车辆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排除在商业第三者范围之外的,如果保险人履行了相应提示和充分说明义务的,该条款有效,应尊重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的约定,不予理赔,第三种情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时,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同时,因行为人白已行为造成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我国交强险的规定。不予赔偿。

九、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7年12月16日)

13、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包括机动车本车人员。
车上人员被抛出车外伤亡的,不认定为第三者。
车上人员已经离开车体被本车所伤害的,应认定为第三者。

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1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其中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15、机动车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16、本车驾驶人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的,该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17、本车人员下车后,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的,该人员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应属于本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18、本车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导致伤亡的,该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十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19、对本车驾驶员下车后,由于驾驶员自身的原因发生溜车等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以及驾驶人因本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击,致其脱离本车又与本车接触受到二次伤害的,因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权益的侵害者及责任承担主体,故驾驶员不能转换成为本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对于本车上非驾驶人因交通事故脱离本车又被本车碾压受到伤害的,因事故发生时该乘客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故其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十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年》

20、发生交通事故时,凡处于机动车之外的人员,均属于“第三者”;凡处于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均属于车上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人员。

十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关问题的解答》

21、第三人认定问题。如属单方事故,车上人员中除投保人或者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以外的其他人,是否属于本车第三人?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者范围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即使是单方事故,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也不属于本车的第三者。
22、投保人和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在车下时,受到本车撞击导致投保人、驾驶人伤亡,投保人、驾驶人是否转化为本车的第三人?
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在车外的投保人遭受损害的情形纳入了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但并没有将本车驾驶人一并纳入。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为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无论如何不能成为交强险的第三者。因此,投保人和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在车下时,由于本车倒溜被碾压、或者下车查看车辆时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以及被自己的车碰撞致损,投保人能够成为本车的第三者,可以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但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不应当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十四、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相关问题的解答》

23、关于交强险合同中第三者的理解?
印发的《全市法院保险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第(十一)条规定:关于车上人员离开被保险车辆后发生事故,适用第三者责任险还是座位险的问题:会议认为,座位险仅适用于车上人员在座位上发生的保险事故。车上人员正常下车,其身份已经转换为第三者;故应当适用第三者责任险。当车辆出现危险状态,车上人员跳离车辆过程中或因车辆事故被抛出车外所致伤害,对离车人员应当适用座位险。
我们认为,对乘坐人抛出车外是否属交强险的第三者应以接触本车为界。抛出或摔出车外未接触本车的为车上人员;同理,抛出或摔出被本车碾压或碰撞的为车外第三者。

十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4、关于“车上人员”的认定。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车上人员被甩出的应属于本车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只要事故发生时这一时点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含因车辆事故被甩出人员),则属于“第三者”。

十六、权威司法观点

25、驾驶人因本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击,致其脱离本车又与本车接触受到二次伤害,该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应否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能纳入第三者的范围。如驾驶人因本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击,致其脱离本车又与本车接触受到二次伤害,该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6、被保险机动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辑)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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