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网约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张阿姨通过某家政平台接单,平时穿着平台统一服装、按平台定价向客户收费,平台每月扣除服务费后发放报酬。她想确认自己与平台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一句话结论

网约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或平台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仅凭接单形式判断,而应重点审查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核心要点

  1. 人格从属性:平台是否对服务人员有考勤、着装、服务流程、客户评价等管理。
  2. 经济从属性:报酬是否由平台统一结算、服务人员是否主要依赖平台收入。
  3. 组织从属性:服务是否属于平台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
  4. 合同名称不是决定因素:即使签订的是《合作协议》《承揽协议》,实际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边界条件

  1. 服务人员完全自主接单、自主定价、自备工具、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的,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
  2. 兼职、临时性、一次性服务的,倾向认定为劳务关系。
  3. 家政服务人员同时服务多个平台且不受单一平台管理的,劳动关系认定较困难。

可操作步骤

  1. 收集平台管理规则:服务规范、奖惩制度、接单要求。
  2. 保存报酬发放记录:平台转账记录、工资条。
  3. 固定工作痕迹:排班表、考勤记录、客户评价。
  4. 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5. 确认劳动关系后再主张工资、社保、工伤等权益。

常见误区

  1. 误区一:签了合作协议就不是劳动关系。合同名称不影响劳动关系实质认定。
  2. 误区二:没底薪就不算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并不以固定底薪为前提。
  3. 误区三:在家工作就不受劳动法保护。只要符合从属性特征,仍可认定劳动关系。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劳动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