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应明确,仲裁诉讼禁止反言

基本案情

秦某于2018年9月7日入职某文化公司,担任运营经理,最后工作至2018年10月30日,某文化公司主张因秦某迟到,故扣除其2018年9月期间的工资。秦某主张2018年10月31日因该文化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双方发生争执,其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将该文化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朝阳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文化公司支付相应期间的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仲裁裁决支持了秦某的上述仲裁请求,该文化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朝阳法院,请求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某文化公司在仲裁时主张因秦某不符合录用条件,遂解除与秦某的劳动关系;而在诉讼庭审中主张秦某于2018年10月31日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某文化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

裁判结果

仲裁院认为,因某文化公司未就秦某迟到扣除工资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故采信秦某关于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的主张。鉴于某文化公司未就秦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举证,且该公司确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事实,仲裁裁决某文化公司向秦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对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某文化公司在仲裁程序中和诉讼程序中的主张不一致,且均未就相关主张提交证据佐证,违反“禁止反言”的原则,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法院对该公司关于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规定,对于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完成质证的证据或自认的事实,除特定情形外,在诉讼程序中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禁止反言”规则既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仲裁作为准司法制度,仲裁裁决所载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依据客观事实如实陈述,经审查构成违反诚信原则的,将承担不利后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在劳动争议“一裁两审”程序遵循诚实守信的“禁止反言”规则,是裁审实质化衔接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仲裁与诉讼程序对于案件事实认定标准的统一,有利于仲裁裁决权威性的提升,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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