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荒清洁区域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案例

某开荒清洁劳务项目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劳务公司负责。2023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

一、争议事项

合同约定,开荒清洁工程量按实际开荒清洁区域建筑面积计算,发承包双方对于外廊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本工程“外廊”两边临空,应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3.0.14条“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 面积”规定,计算1/2面积。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外廊”位于结构内,应按3.0.21条“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的规定,计算全面积。

三、定额站观点

根据本工程的标准层平面图,施工图中的外廊是属于设置在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设有围护设施、无围护结构,依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4条,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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