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钢筋混凝土泥浆池拆除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桩基础工程的泥浆池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现场采用履带式单斗挖掘机(带液压镐)拆除,发承包双方对该泥浆池拆除套用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泥浆池采用履带式单斗挖掘机(带液压镐)拆除,应按实际采用的机械和工艺,借用市政定额子目D1-4-71“机械拆除混凝土构筑物有筋”计价。
承包人认为,执行定额计价的标准应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及其适用范围来界定,不是以施工工艺和选用的施工机械来划分,应按房建定额A1.1.19.2“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拆除”相关子目计价,不进行任何定额换算和定额借用。

三、定额站观点

依据房建定额A.1.3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十六项规定,泥浆池(槽)拆除,可根据设计或施工方案套用“A.1.19 拆除工程”的相应子目,列入措施费中计取;同时,实际施工拆除机具与定额不同时,除另有规定允许调整外,定额不作调整。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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