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单位组织的年会猝死,算工伤吗?

年会是否与工作有关,是认定工伤的根本前提。我们先看法律规则,再看解释及案例: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4.《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根据上述的规则,而参加年会,能否认定为属于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就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如果是用人单位组织、明确要求员工参加的,会视为工作的延伸,进而认定属于工亡,理由是年会亦是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发企业发展动力为目的,属于工作的延伸。只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有可能认定为工伤。
在南京市秦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省机电产品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2020)苏01行终38号]中,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本案中,江苏机电公司在安徽芜湖举办的包括马仁奇峰活动在内的“2018年度工作总结会暨年会”,是单位集体行为,原则上要求全体成员都必须参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江苏机电公司是该集体活动的组织方、管理者,并负责整个活动行、食、宿的资金提供。成康在整个活动过程中始终处于江苏机电公司的组织管理中。江苏机电公司组织的2019年1月12日马仁奇峰活动,亦是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发企业发展动力为目的,应认定是年会的组成部分,而非成康自行参加的活动。综合分析江苏机电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12日组织两日活动的目的、性质、起止时间、管理及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可以认定上述两日活动是江苏机电公司工作的组成部分。成康作为江苏机电公司员工,接受企业安排和指派,参加“2018年度工作总结会暨年会”,是其职责所在,属于职工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的延伸。结合安徽马仁奇峰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职工陈岚和辛甜的证人证言、繁昌县人民医院病历等在案证据,秦淮区人社局认定“成康在单位组织的安徽芜湖马仁奇峰景点游玩中突发疾病”,并非工作原因,并据此作出013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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