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标的额超过级别管辖的规定,在法院释明后,当事人撤回起诉另诉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本案选自: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集萃丛书01:民商事二审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
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31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
2013年,A房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给付延期违约金、应扣保修金、返还超额支付工程款、未完工程量及鉴定费。B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给付工程款及利息。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B公司返还A房地产公司工程款;二、驳回A房地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B公司的诉讼请求。
B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A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该案重审过程中,B公司变更反诉请求,某中级人民法院向其释明,根据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B公司的反诉请求应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B公司遂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撤回了在该案中的反诉。
B公司一审请求法院判令A房地产公司支付B公司工程款及利息,赔偿拖欠工程款总额30%的违约损失。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B公司诉A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A房地产公司以重复诉讼为由抗辩。
省高院认为:
该院立案受理的B公司诉A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与某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A房地产公司诉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系因同一法律关系而引起的纠纷,应合并审理。因某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A房地产公司诉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在先,故本案应移送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A房地产公司对管辖权所提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B公司不服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最高院认为:
B公司诉请A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赔偿违约损失,请求标的额为5800余万元。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A房地产公司起诉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A房地产公司诉请给付延期违约金、应扣保修金、返还超额支付工程款、未完工程量及鉴定费共计2152万余元。两起诉讼虽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的纠纷,但两案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互相独立。B公司依法有权提起诉讼。A房地产公司主张本案系重复诉讼,理由不成立。B公司虽然在另案中曾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但其后撤回反诉,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一审原告B公司的住所地在辽宁省沈阳市,不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其起诉的标的额为5800余万元。根据上述规定,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A房地产公司主张本案诉讼是反诉,应根据本诉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理由不成立。综上,A房地产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与某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A房地产公司诉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系因同一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需合并审理,并无不当,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某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立案在先,裁定将本案移送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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