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合同因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无效的,分包合同是否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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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工程四证之一,没有取得的话合同显然无效,那么分包合同会不会因总包合同的无效而受到牵连呢?

一、裁判要旨

总包合同因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无效的,分包合同也随之无效。

二、案情简介

1、2017年9月28日,《合作协议书》载明:“甲方永宏民公司,乙方荣泰公司。鉴于甲方中标攀枝花市综合客运中心项目总承包,甲、乙双方自愿共同成立联合体,对攀枝花市综合客运中心项目进行施工,甲、乙双方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签署下列投资协议。
2、2017年9月28日,永宏民公司与李维光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
3、2017年9月29日,荣泰公司接受李维光委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永宏民公司支付2000万元。2018年8月15日,荣泰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荣泰公司对2017年9月28日李维光以荣泰公司名义与永宏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股权代持协议》的事情不知情,李维光不是荣泰公司职工,李维光的行为系个人行为。
4、2016年7月15日,永宏民公司与客运公司签订《攀枝花市综合客运中心施工合同》,约定客运公司将攀枝花市综合客运中心工程发包给永宏民公司。
5、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研究攀枝花综合客运中心项目停建等问题的会议纪要》(2017年11月10日攀府阅〔2017〕54号)文件内容证明,2017年10月26日,攀枝花市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攀枝花市综合客运中心项目停建等有关问题。
攀枝花市综合客运中心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项目已经整体停建。
6、一审与二审法院均认为,因发包人无法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时,分包合同也随之无效。

三、裁判主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施工合同因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无效时,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因为分包合同权利义务与总包合同息息相关,是总包合同内容的一部分,目的是为了完成总包合同。虽然对工程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并非发包人,也不承担完成审批手续的义务,但分包工程属于总工程的一部分,故总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承包许可,也会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四、实务经验总结

分包合同无效,很可能会导致分包人承受巨额损失,由其是已经进场施工,或前期投入资金较大的情况。故分包人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注意确认总承包合同的相关审批手续。

五、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案件来源

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维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
【(2020)最高法民申1855号】

王陆续律师

记录建设工程、离婚纠纷、劳动工伤等各类案件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裁判观点以及办案经验,欢迎咨询,联系方式:17855809404,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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