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主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但现场条件无法鉴定造
- 工程质量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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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务中,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但现场条件无等问题常引发发承包双方争议,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工程款结算困难或工期延误。
一句话结论
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但现场条件无法鉴定造成举证不能的,发包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核心要点
- 工程质量争议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是否存在缺陷及缺陷程度。
- 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一般不得就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主张权利,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除外。
- 工程造价、质量等专门性问题,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 鉴定材料应经过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边界条件
- 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一般不予支持。
-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不受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的影响。
可操作步骤
- 梳理合同及履行过程中的书面证据,包括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
- 根据争议焦点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或质量司法鉴定。
- 及时固定工程质量现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常见误区
- 误区一:工程有质量问题就可以拒付全部工程款。只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发包人才可能拒付。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