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经鉴定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承包人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为由主张质量合格的,不予支持

【方法解析】
竣工验收合格是工程价款支付的前提条件,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其依据一般是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7条第1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报告是作为证明工程验收合格且证明力较高的证据,较难被削弱或排除。但是实践中也存在工程质量实际不合格,但各方依然签署了竣工验收报告的情况。此时若出现相关纠纷,如承包人诉请支付工程款,则不能仅以竣工验收报告作为证明工程质量的唯一证据,需要裁判机关对工程质量实际是否合格进行判断。
本文分析的最高院公报案例中,法院认为工程经鉴定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承包人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为由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规则】
工程经鉴定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承包人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为由主张质量合格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公报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10月15日,建设公司与恒森公司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涉案工程于2005年7月20日竣工验收。原一审中,建设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恒森公司申请对屋面渗漏的重作损失进行鉴定。一审中,天正鉴定所经鉴定确定,屋面渗漏部位主要位于伸缩缝、落水管、出屋面排气管及屋面板;建设公司实际施工部分与原设计图纸相比,屋面防水构造做法中无50厚粗砂隔离层、干铺无纺布一层、2.0厚聚合物水泥基弹性防水涂料层及20厚水泥砂浆找平层,伸缩缝部位另缺3.0厚防水卷材。鉴定意见为:屋面构造做法不符合原设计要求,屋面渗漏范围包括伸缩缝、部分落水管道、出屋面排气管及局部屋面板。
东吴设计院鉴定明确,因现有屋面板构造做法与原设计不符,局部修复方案不能保证屋面渗漏问题彻底有效解决(主要指局部维修施工带来其余部位的渗漏),建议将原防水层全面铲除,重做屋面防水层,并出具了全面设计方案。该全面设计方案中包括建设公司在实际施工中未施工工序,并在原设计方案伸缩缝部位增加了翻边。
争议焦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一)屋面广泛性渗漏属客观存在并已经法院确认的事实,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故建设公司根据验收合格抗辩屋面广泛性渗漏,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而认为其只应承担保修责任而不应重作的问题,同样不能成立。因为该条例是管理性规范,而本案屋面渗漏主要系建设公司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而形成,其交付的屋面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已对恒森公司形成仅保修无法救济的损害,故本案裁判的基本依据为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现为《民法典》)而非该条例,根据法律位阶关系,该条例在本案中只作参考。本案中屋面渗漏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应按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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