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和女方是夫妻关系。2017年男方瞒着妻子女方和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男方以刷卡的方式进行消费贷款,总额度为100万元,并且合同详细约定了利息、罚息等内容,男方在签订该合同时还伪造了妻子女方的签名。随后男方一直未还款,银行起诉男方和女方要求双方共同还款。
银行主张女方和男方共同还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94万元。男方表示愿意偿还借款,女方主张涉案借款合同中女方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对自己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同意还款。
法院认为:银行与男方订立的借款合同有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该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虽为夫妻一方签字,但存在另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二、若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则该债务应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三、若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借款合同中两处女方签名并非本人字迹,审理中,女方亦未对案涉借款进行追认,故银行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女方就案涉债务作出了与男方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本案所涉债务本金89.80万元,从款项金额来看,该款项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和“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不符合司法解释第二条的条件,不能据此认定案涉借款系男方、女方夫妻共同债务。
在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应适用司法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即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审理中,银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男方、女方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借款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由男方一人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的还款责任,女方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因此,伪造签字并且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欠款一方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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