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多次讲过这个问题,今天通过一个判例看一下其他观点。
这个案件一审和二审有完全相反的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角色,参考不同的法院观点为己所用。
男女双方结婚前,男方母亲转账给房产公司20万首付款,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女方名字。婚后男方用自己的公积金还了29万贷款。
女方主张房产为自己婚前个人财产,男方答辩说因为女方是员工,用女方名义买房有员工优惠才登记女方名字。
一审法院认为(登记方可以参考)
房产的由女方签订购房合同且签订时间和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时间都发生在男方和女方登记结婚之前,该房产是女方婚前个人购买,一审法院判决该房产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出资方可以参考)
关于涉案房产归属应结合购房出资情况予以认定。
首先,男方主张首付款是其母亲汇款支付,被上诉人女方虽然对此有异议但未提交女方支付首付款的证据,可以认定购房首付款由男方母亲支付。
其次,男方主张剩余房款由其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女方亦对此表示认可。一审法院仅查明房产合同签订的时间以及支付房款首付款的时间早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登记结婚的时间,但未查明房款的实际付款情况,就认定该房产系女方婚前个人购买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
在子女结婚前购房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父母的出资就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本案中,男方母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应视为对男方个人的赠与。男方婚后偿还房贷的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结合房屋升值情况予以分配。鉴于本案涉案房产首付款以及贷款偿还情况,认定涉案房产归男方所有,剩余房贷由男方自己偿还。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
一、新苑小区房产归男方所有;
二、男方支付女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还贷数额的一半(29万﹡房屋升值率/2);
三、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男方偿还。
本案是个案,观点可以参考,法院不必然会按照这个观点判决。
男方的母亲出资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支付时间早于男方登记结婚之前,男方与其母亲之间也没有明确约定该款项属于借款,因此,可以推定男方母亲的出资是对男方个人的赠与。(对此,李律师保留意见。)
在分割房产时,男方母亲的出资就依法属于男方个人。对于婚后夫妻双方的出资和共同偿还银行贷款,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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