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承担的另一方的债务,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另一方不到场,不影响法官审理、判决。今天分享一个简单的案例:
原、被告曾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1月18日登记结婚。
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向第三方借款30万元,后女方委托其父亲代为还款至第三方指定收款账户,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未对该笔债务进行约定。离婚后,男女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债务由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但经女方催讨,男方拒不支付代偿款。
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偿还女方代还的150000元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
女方与男方之间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女方履行了还款义务后,根据协议书第三款明确约定“若一方未按上述约定承担债务导致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有权向其完全追偿。”可以向男方进行追偿。
男方未按协议书约定承担还款责任,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女方要求男方偿还15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男方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女方主张的本案事实及证据进行抗辩的权利。
一审裁判结果:
男方归还女方代偿款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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