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案子,男女双方离婚是车位约定给女方。离婚后男方的债权人起诉行使撤销权,一审二审都支持了债权人的请求,撤销了离婚协议中车位的约定。
我们看一下女方上诉时的说法,即使没有被法院支持,对于女方的角色,这也是个不错的上诉思路。
女方认为:
1、女方系承担了高达150万元的婚内债务后才分得的案涉车库。一审法院认定男方将案涉车库份额转让给女方系无偿处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案涉车库系女方及男方向女方父母借款70万元购置的,该借款尚未清偿。一审中女方举证的欠条、银行流水以及男方自述,均可证明案涉车库系女方父母出资购置,且双方离婚时仍未归还购置资金。男方将车库份额转让给女方的同时,将购置车库所对应的债务也转让给女方,女方相当于支付了合理对价,并非无偿受让案涉车库。
2、离婚时,男方分得公司股权以及工程抵账车库等,一审法院认定男方离婚时未分得任何财产,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男方对A公司持股100%,该公司股权系婚内共同财产,而离婚时,该公司尚处于盈利状态,对外存在200万的应收账款,女方已同意将该股权全部分配给男方所有。
男方有多处工程抵账车库,均属于婚内财产,离婚时尚有部分车库未出售,女方亦同意抵账车库归男方个人所有。以上均系女方及男方的婚内财产,未通过公证或离婚调解书进行确认系因财产属性所致,并不能因此而认定男方在离婚时未分得任何财产。
3、一审法院仅因男方将案涉车库份额转让给女方,就认定其已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属于法律适用不当。
案涉车库份额仅系男方财产的一小部分,其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价值远高于债权人债权,将车库份额转让给女方并不会必然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审法院认为:
债权人对男方享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的债权。男方作为债务人,与女方签署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即案涉车库中归其所有的一半份额无偿转让给了女方,致使债权人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009年女方向其母亲的借款,因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仅凭借条复印件对借款的真实性无法予以认定。
且法院执行局对至今未找到男方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基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男方还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此,男方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依法应予以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尽量把双方分得的财产都写清楚,以免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一方放弃自己的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而支持债权人的撤销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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