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债房产赠与子女,债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吗?

债务人无偿转让自己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男方在2018年期间结欠债权人油款750000元,于2023年8月23日签订调解协议:男方应于2023年9月10日前支付债权人欠款750000元。嗣后,男方未支付任何款项,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男方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得知男方于2021年8月将夫妻名下房屋无偿赠与女儿,其行为属恶意逃避债务,已经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男方辩称,2021年8月和女方离婚,案涉房屋跟债权人无关,没有故意逃避债务的意思。
女方辩称,对债权人起诉的事实不清楚,不知道男方外面有欠款,因男方出轨,他作为过错方,把案涉房屋产权赠与女儿后才同意离婚。本案产生的相应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女儿辩称,名为赠与实际自己支付了房产对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债务人放弃未到期的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等;
二是债务人的相关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即债务人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后缺少足够的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三是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即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男方在庭审中承认结欠债权人油款750000元的债务发生在2021年8月3日前,于2021年8月3日将其名下案涉房屋产权赠与女儿。
法院认为,男方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且至今未向债权人支付拖欠的款项,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权人执行过程中得知案涉房屋历史登记信息,提起本案撤销权诉讼之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对男方享有债权,故男方无偿赠与案涉房屋产权的行为应予撤销,女方并非债务人,其赠与行为债权人无权撤销。
一审判决:
一、撤销男方将位于新昌县房屋产权赠与女儿的行为;
二、男方、女方和第三人女儿将上述房屋恢复登记至男方、女方名下,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男方支付债权人律师费1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786元,合计1078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因此,在负债的情况下,将财产赠与配偶或子女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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