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离婚时会涉及其他股东,这个股权怎么分割呢?
该种情况分割股权需要受到《公司法》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双重限制。
根据新《公司法》第84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3条的规定,对于夫妻一方是公司股东离婚时股权分割办法可以分几种情况:
1、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不允许股东配偶成为公司股东。
比如,公司章程中约定以下条款:“如因股东离婚析产,导致股权作为被分割财产,股东配偶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实践中为了保证该章程条款的合法有效性,一般还会要求配偶出具声明。
此种情形下,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股东的配偶就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只能就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性权益进行分割。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该股东的配偶不能成为该公司股东,只能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4、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5、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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