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要求承包人修复工程质量问题,能否直接请求少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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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然而,在发包人不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时,能否在诉讼中直接要求减少工程价款?

一、裁判要旨

发包人以承包人拒绝修复为由扣减工程款的,以先行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为适用前提,不能在未要求修复的情况下直接提出削减支付工程款。

二、案情简介

1、2012年12月20日,九州华伟公司与中建八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中建八局承建九州华伟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铁岭市光荣街以东,北市路以北的东北,寿光果蔬贸易城项目一期工程2标段。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建八局按约定时间进场施工。
2、2014年5月,九州华伟公司与中建八局签订《合同文件补充协议二》,约定:关于施工合同工期,最终合同竣工日期调整为2015年8月30日;关于补偿价款,总补偿费用370万元,包括就延期支付进度款部分,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延期付款利息,计195万元,大型机械、周转料费用及现场管理费等,计175万元,上述价款包含规费,税金及按照原合同约定的4%总价上浮;本次补偿价款发包人在项目复工后的第一次工程进度款过程中支付给承包人,2013年施工期内发生的涉及商品混凝土外加剂的费用,已审定签证费用,在项目复工后的第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给承包人,剩余支付的工程进度款433万元,发包人在项目复工后的前四次工程进度款中等额支付给承包人。
3、2014年1月6日,九州华伟公司作出回函,确认拖欠中建八局进度款5897万元,同时对延期付款表达歉意。
4、2014年3月6日,中建八局向九州华伟公司发出《关于贵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复工事宜的函件》,要求支付拖欠的进度款2933万元,以便进入施工季节后复工。
5、2015年8月,中建八局以九州华伟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请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九州华伟公司支付工程款。九州华伟公司抗辩称,因工程质量问题,请求减少工程款,并申请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6、一审认为,中建八局提交《工程报验审核表》足以证明工程验收合格,九州华伟公司未举反证推翻上述事实,其抗辩工程质量问题减少工程款的意见,不予采纳。九州华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7、最高法院认为,九州华伟公司一审提出工程质量问题的抗辩,目的在于减少支付工程款,但九州华伟公司并未要求中建八局修复工程,或者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的,九州华伟公司的上诉缺乏依据,遂驳回九州华伟公司的上诉。

三、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发包人未请求承包人修复的,可否以抗辩的方式提出减价请求?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发包人应先要求承包人履行修复义务。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才可以据此扣减或拒绝支付工程款。
扣减工程款的请求,应当以以反诉或另诉的方式提出,单纯抗辩的,不予支持。

四、实务经验总结

对于发包人而言,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或者扣减工程款是常用的策略。据此,应当保留相应的证据,例如检测报告,并明确金额,以反诉另诉方式提出。
对承包人而言,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是承包人的主要义务,要核实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否届满、是否属于维修的范围以及己方是否履行维修义务,以及损失是否与施工有因果关系。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案件来源

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
【(2019)最高法民终164号】

王陆续律师

记录建设工程、离婚纠纷、劳动工伤等各类案件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裁判观点以及办案经验,欢迎咨询,联系方式:17855809404,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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