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怎么解雇不胜任工作的员工?
- 公司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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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解除的举证义务方是公司,我们知道,诉讼中,谁负举证责任,谁就不利。
不胜任解除的关键是:公司能证明员工两次不能胜任的事实,以及培训或调岗过程的合理性。
员工的第一次不胜任往往来自绩效考核,将员工纳入进绩效改进计划(PIP)并不能直接得出员工不胜任的结论。
绩效改进计划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一种管理工具,通过培训、辅导改进员工表现,然后根据改进效果决定是否调整职位或培训。
第一次不胜任之后,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是帮助员工达到可以胜任工作的程度,因此培训应当具备针对性和对工作表现提升的有效性。
除了培训,法律规定也可以对第一次不胜任的员工进行调岗,调岗应保证调整前后岗位性质相近、薪资待遇持平以及注重对劳动者个人专业能力的充分发挥。
完成培训或调岗这个二选一过程后,对员工再进行考核,员工还是被认定为不胜任,即第二次不胜任,“第二次不胜任”的认定依据与“第一次不胜任”认定依据应该是基本相同的。
完成两次不胜任的认定和调岗或培训(二选一)后,就可以对不胜任工作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了。
不胜任解除的难度在于一环扣一环,基于上一步的结论得出下一步的行为决定。
因此,任何一个环节的纰漏都会导致后续缺乏立足点,导致解除决定被认定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