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公司聘用外国人要注意什么?

内地公司可以聘用外国人,前提是公司有义务为其办理就业许可证,为外国员工办理就业许可证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就业,有三张至关重要的证书,分别是《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人居留证》。
认定涉外劳动关系最核心的证据是《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没有它双方可能都不是劳动关系。
这三张证书大致是这么得来:
1、外国人在境外的时候,用人单位或委托服务机构网上注册并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2、外国人持《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及所需其他材料到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入境签证(Z字或R字签证);
3、外国人办理工作签证并入境后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5、外国人在入境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如果外国人已经在境内合法居留的,根据《服务指南》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工作许可,按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为外国员工办理就业许可证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办或者不续办,有以下责任:

行政责任

《出入境管理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聘用外国员工的行为实行“双罚制”,即既处罚用人单位,又处罚该外国员工。
《出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国人因非法就业被遣送出境,其本人无力承担被遣送出境所需费用的,由非法聘用的单位、个人承担。
公司别想着通过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名义使用外国员工。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确定的“一致性”原则,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公司违反上述原则,一样构成非法聘用,面临上述的所有不利后果。

民事责任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而《劳动法》第九十七条有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外国员工办理就业许可,导致公司和外国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公司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法解除的赔偿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和外国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有义务为其外国员工申请延长就业许可期限。
延长外国员工的就业许可证期限也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外国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最长就是5年,超期的无效,一般合同期限与工作许可有效期一致可以避免关于期限的纠纷。
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就业许可证到期了,但是首次劳动合同期限还没到期。
外国员工没许可证不能工作,这时公司以员工旷工从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大概率是违法解除,如果双方明确约定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公司需要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拓展一下,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适用《劳动合同法》是比较有利于员工方的,为什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换言之,在这两条范围内保护外国人,像国内员工可以享受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之类的,对外国人是不适用的。
劳动合同里的什么赔偿等等可以双方约定,也可以选择适用《劳动合同法》,一旦适用了劳动合同法,那么国内员工有的,在其他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外国员工也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