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离职申请、通知,提前30通知”实践你了解多少?

“离职申请、离职通知”有区别吗?
注意:不是一个意思喔
Part 1
离职申请|请求权:
在离职申请的情况下,在期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实际上是劳动者在行使请求权,请求解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会有两种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协商约定的除外)。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
注意: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Part 2
离职通知|形成权: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则辞职通知到达用人单位30日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是否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关系不再存续。因为解除权系形成权,一方作出即产生解除的法律效力。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期满即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则辞职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至于解除的理由是否成立,仅影响经济补偿金是否支付,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这条,与上半部分不同之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Part 3
提前30天,
通知离职、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解除时间的权利转接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要求劳动者离开,支付其实际工作日的工资即可。
PS:这里的“提前30天”是给用人单位另行想办法调岗、招人填补该劳动者的岗位空缺,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需要,则可以随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在“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通知中,提出工作到“某日”,那么会存在什么不同和处理情形呢?如下:
1、“某日”若在30天内,
则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劳动者工作到“某日”,这是留给劳动者的时间,且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则工资应当支付到“某日”,并且可以要求劳动者提前离开单位。
2、“某日”若在30天之外,
则超过30天的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在30天届满即可明确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30天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也没有给劳动者办理解除手续,则双方重新建立新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