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离职工资”必须当天一次性结清吗?关于“离职工资结算”的注意事项,附部分省市离职工资发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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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职时还没到公司“发薪时间”,对于离职员工工资结算,公司是否应在离职当天结清?国家层面,相关法条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01、《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02、《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0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离职当日、以货币形式、一次性付清其工资、支付给本人”。
由此,如果离职单位所在地,没有特殊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离职当天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但如果各省市有具规定的,则依照当地规定执行。
二、“离职协议或离职交接单上,注明条款:工资、经济补偿等相关费用都已结算清楚”,而实际情况却是:HR说,下个月在公司发薪日一起发。
这时,要注意什么:
通常情况下,合同解除终止当天就需要将工资、经济补偿、加班费等条目都结算清楚并让离职员工在离职协议或交接上注明【已结清】并签字。
而实践中,公司有自己的发薪时间,也就是说离职当天支付不了工资,可能会等到下一次发薪日才结算。这时候进行结算的金额必须在离职协议或离职交接单上写清楚。且一定要明确:什么时间周期的工资、工资总额、经济补偿金额以及报销款目金额、其他奖金补贴、未休年休假等费用相关的理清并确认,以及明确发放/支付时间,作为劳动者尽量确定离职当日结清。至少,也需要留有书面的沟通记录。
请千万不要落下这一重要步骤!
尤其是有【已全部结清】、【确认签署协议后不存在纠纷或争议】这类条款,一定要当场确认前述类目并仔细斟酌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和签字。
如果当时没结算清楚金额,后续到了发薪日就薪资金额的变动,与你的预期不同。或实际根本没发工资,后续发生纠纷,可能就需要劳动者提供公司扣发工资、拖欠工资的证据,比如工资证明、绩效证明、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比较繁琐。
实务中,如果实际离职工资并未按期结清,公司构成拖欠工资的,已经违反法律法规,即使签了已全部结算也是不作数的。
这里注意,尽管部分省市的离职员工薪资发放日期规定不同,但是在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都不得拖欠员工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部分省市对“员工离职时工资支付”的规定不尽相同。
具体如下: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发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同时支付。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年8月1日起执行】七、 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 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9月29日修正】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22年7月28日修正】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10年12月1日修正2011年1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当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07年9月25日印发】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云南省工资支付条例》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的工资和相关费用。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年7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者解除的,工资计算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用人单位应当自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