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缴社保离职索经济补偿,企业的法律风险与破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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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问题一直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矛盾的焦点之一。员工拒绝缴纳社保,而在离职时又向企业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尤为突出。这种情形不仅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也引发了诸多值得深入探讨的法律问题。
笔者从实务案例出发,探讨广东地区企业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应如何有效应对,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NO.1:《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依据上述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则该义务不可依约定消灭,员工与企业签订《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即如果员工购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客观上无法再购买社保。
(1)(2020)粤民再330号杨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提到: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劳动者自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主张用人单位补足医疗费报销差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2020)川 07 民终 2913 号冯某诉四川某生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案案件中提到:由于冯某已购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属于国家社会保险范畴),按照现行政策,客观上不允许个人的重复参保行为,一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判令四川某生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冯某支付养老保险补偿金贰万元。
NO.2: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是否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仅限广东地区)
答:就目前广东地区来说,结合司法判例,符合前述情况,企业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员工与企业事先协商一致,根据员工提供的《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且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要求经济补偿,法院通常会驳回此类请求。
(1)(2024)粤01民终19107、19108号唐某某、广州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案提到:一审法院已针对上述唐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两个理由进行了综合分析,并根据《广州某有限公司天河第二分公司2021年1-2月工资条》、唐某入职时签订的《自愿放弃承诺书》、某甲公司克扣工资的情况,结合唐某未举证证明其曾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要求某甲公司支付社保补贴和为其缴纳社保的事实,驳回唐某要求某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并无不当,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2)(2019)粤01民终16831号广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邹某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案中提到: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用工,及时全面履行用工义务,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邹某康未作出放弃购买社保承诺,广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反法律规定,邹某康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广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NO.3:企业为员工提供了社保补贴,那么在企业补缴社保之后,是否还有权要求返还这部分补贴呢?
答:可以,但是笔者认为需要提前做好支付记录以及台账登记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属无效。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基于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员工以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的形式代替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在企业补缴完社保补贴后,员工应承担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
(1)(2022)粤0105民初21888号宁某付、广州振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案中提到:本院认为,现振某公司已为宁某付补缴了2013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社保,其单位要求宁某付返还已发放的社保费,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应予以支持。
(2)(2021)粤01民终66号何某花、广州市皇冠玛莉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案中提到:皇冠玛莉奥公司提交的工资台账载明的工资项目显示皇冠玛莉奥公司每月向何某花发放一定金额的社保补贴。工资台账上有何某花本人签字确认,《承诺书》及工资台账互相印证,证明皇冠玛莉奥公司向何某花发放的工资包括了社保补贴,故皇冠玛莉奥公司请求何某花返还2.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NO.4:关于企业因补缴社保所产生的滞纳金是否可以向员工主张?
答:可以主张,但是是否支持需要看情况分析。就笔者目前检索的案例,大多数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企业全额支付补缴社保所产生的滞纳金,一个情况是法院酌定由员工各承担40%~50%的因补缴社保所产生的滞纳金。
(1)(2023)粤0607民初133号广东某陶瓷有限公司、张某华社会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提到:被告作为劳动者决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明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却放任同意被告不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均存在过错,并因此导致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过程中产生的滞纳金属于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滞纳金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原告、被告对上述滞纳金分别负担50%,即被告应返还原告滞纳金及利息20492.86元(40985.71元×50%)。
(2)(2021)粤01民终66号何某花、皇冠玛莉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案中提到:本案中,皇冠玛莉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为何桂花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亦未及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因补缴社保而产生的滞纳金应由皇冠玛莉奥公司自行承担,不得要求何桂花承担。皇冠玛莉奥公司主张何桂花返还补缴社保费用所产生的滞纳金46079.44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1-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每位员工及每家企业的法律义务,因此双方都应确保依法履行社保缴纳的责任。
2-若员工选择不参与社会保险,必须签署一份《放弃社会保险缴纳承诺书》,该文件需明确列出社保补贴的具体金额,并在每月的工资流水单中特别标注(含X元社保补贴),同时约定好补缴社保滞纳金的承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