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流程、材料和时间

一、离婚登记申请材料

1、结婚证;
2、身份证;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4、离婚协议书。
5、双方当场共同签署《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声明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注意事项
1、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夫妻双方共同亲自现场办理;
2、结婚证遗失的处理。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交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3、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必要时出具户籍档案或有关信息变更更正材料。
4、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书上现场签名。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由当事人按照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范本起草,也可以自行起草。
5、《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二、冷静期

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三、发放离婚证

如果在冷静期的三十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下一个三十天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需携带的材料:
1、身份证;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4、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正面免冠证件照。
注意事项
1、领取离婚证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亲自到场。
2、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持有的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机关XX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3、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者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4、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王陆续律师

记录建设工程、离婚纠纷、劳动工伤等各类案件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裁判观点以及办案经验,欢迎咨询,联系方式:17855809404,微信同号。

相关推荐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必填项已用*标注。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