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几次可以判离婚?

这个问题之前的文章写过好几遍了,在不同的主题中穿插讲述了这个问题,这篇文章专门讲一讲。
到底起诉几次可以判离婚?法律并没有规定。那就意味着法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只要法官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即可。
一般情况下,法官判决离婚只有两种情况:
[h1]一、法律明文规定[/h1]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h1]二、自由裁量权认为夫妻感情破裂[/h1]到底什么才算夫妻感情破裂?最高院在1989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从婚姻基础看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婚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从婚后感情看夫妻感情破裂。婚后感情,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作历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
——从离婚原因看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实施家庭暴力等。正确考量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在联系,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可能有重要意义。
——从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看夫妻感情破裂。所谓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在离婚纠纷发生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生转化的,在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对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所分析,对其发展前景有所预见。
对当事人来说,上面这些讲了和没讲也差不太多。
大部分律师都会讲,第二次一般会离掉,然后补上大概率不保证的兜底。
总之一句话,几次都可能不判离,但是自己做好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事情,给法官创造条件,这才是最重要的。如果当事人着急离婚,那最好的办法就是委托律师协助了。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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