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司律师:股权转让未约定出资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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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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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月,一位科技公司创始人找到我。
他三年前把公司30%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当时新股东承诺出资一百五十万元,但至今只缴了五十万元。
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宁波地区司法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今年三月,一位科技公司创始人找到我。他三年前把公司30%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当时新股东承诺出资一百五十万元,但至今只缴了五十万元。股权转让协议里对出资责任约定得含糊不清,现在公司欠债,债权人把新老股东一起告了。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股权转让协议对出资责任约定不明,新老股东谁承担出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也就是说,新股东(受让人)是出资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老股东(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但补充责任的前提是转让人存在过错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我审查了股权转让协议,发现协议只写了"股权转让价款为零",没有明确约定出资义务的承担方,也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这导致双方各执一词:新股东说老股东应该负责,老股东说既然股权转让了,自然由新股东负责。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立法精神,我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新股东作为受让人应承担出资义务,老股东虽然转让了股权,但如果受让人无力出资,老股东应承担补充责任。最终法院二审判决:新股东在未出资的一百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老股东因协议约定不明,也被认定存在过失,承担不超过30%的补充责任。
给创业者的建议:股权转让协议里,出资义务条款必须写清楚。不要只写转让价款,还要明确:受让人是否承接出资义务、未按期出资的违约责任、以及原股东是否承担担保或补充责任。
王陆续律师 | 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