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人名下,是可以不经配偶同意,偷偷把房子擅自卖掉的,即使该房产实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公示公信原则,房产证上登记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房屋的过户交易无需经过其他任何人同意。
但是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行政机关未必遵照法律行事,事实上已经有不少行政机关对于此类事件是不允许一方就把房屋过户掉,而是要配偶一起,笔者问起过原因,他们的回答是之前一方来过户过掉后出过事情,上面就下了规定。
当然并非全国的登记中心都是这样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企图转移房产,该怎么处理?
1、申请异议登记,及时起诉确权,把你的名字加上;
2、诉前财产保全,及时起诉离婚。
一、如果一方已经把房子卖了,怎么办?可以分割卖房款。
二、如果房屋还是贱卖,可怎么做?如果男方和下家恶意串通,可以主张其交易无效;
否则下家是善意第三人,合同有效,可以要求男方赔偿损失。(实际中操作起来非常困难尤其是证据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擅自出卖房屋会有什么后果?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转移财产,那么将来离婚财产分割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转移行为,在离婚诉讼中隐瞒不报,是有可能不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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