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率越来越高,从恋爱走向婚姻也越来越难,但为了备婚,婚前购置房屋的亦不在少数,那么一旦恋人分手,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一、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仅一方出资购置的房产,且房产证也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应当认定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分手时另一方无权分割。除非另一方主张出资方曾许诺或双方曾书面协议赠与其房屋相应份额的,关于该承诺的效力在房产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二、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
一般是男方出资登记在女方的情况下概率较大,这种情况要区分借贷和赠与,但往往双方除了口头陈述之外没有什么实质性证据。房产的价值要远远高于金银首饰或汽车,如果是男方举家买房的话,一旦不能返还非常容易激化矛盾,实践中一般趋向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据民法典有关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就等于受赠人没有完成赠与合同约定的条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除非有赠与协议。
三、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房屋共有的情况不存在异议,但是司法实践中判决的尺度各地区差异较大,房屋是双方在恋爱期间购买的,恋爱期间并不存在身份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按份共有处理,未出资的一方无论如何基本上都会分到一定份额。
四、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典型的“按份共有”,法律规定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五、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法律推定为一人的个人财产,未挂名的一方应当举证出资情况,举证成功的,参照第四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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