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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工程的时候,会出现在承包人施工了部分工程就和总包或者发包人发生矛盾或者争议,往往整个工程还没全部完成,自然不能竣工验收,承包人能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价款吗?
一、裁判要旨
施工的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且质量合格时,即使整个工程尚未全部竣工验收,发包人等也必须向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二、案情简介
1、2008年8月31日,发包人恒昇公司与承包人南通二建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南通二建公司承包抚顺锦绣澜湾A区1#-4#、16#-37#楼,共26栋楼工程,工程预算造价暂估4100万元。
2、此后,发包人恒昇公司与承包人南通二建公司又签订多份协议,陆续施工了多栋工楼房工程。
3、2014年1月16日,恒昇公司与南通二建公司针对抚顺锦绣澜湾项目审计情况进行了四次会议协商后,形成《会议纪要》最终确认了工程款等金额。
4、后双方产生争议就工程款支付产生争议,恒昇公司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应当扣除质保金,《会议纪要》均系以南通二建公司完成案涉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任务为前提,未完工程量应当扣除。
三、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会议纪要》能否作为双方对已完工程部分价格的确认以及已完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东联造价公司于2012年12月30日受恒昇公司委托,就案涉锦绣澜湾四部分工程进行了工程结算审核,并出具报告,认定工程量总造价为368444543元,后双方以该审核结论为基础,四次协商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工程款结算数额为370543529.14元,该数额具有客观审计基础,双方已经就全部工程款在会议纪要达成一致。
恒昇公司主张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但其提交的《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督促函》《违约责任告知函》《告知函》《关于重申D区地下室施工要求的函》《工作联系函》等均系恒昇公司单方出具,部分无南通二建公司盖章或工作人员签字,部分有签字但无法证明系南通二建公司的工作人员所签认,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质量问题存在。
四、实务经验总结
1、该案例在所有同类案例中已经是结果相当好的一种,最主要的就是有《会议纪要》证明,很多工程往来签证、材料流程都不规范,很多时候都没有结算证明文件。
2、这种情况,首先要确保施工的工程质量没有问题,最好有《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这些材料,如果没有就可能要申请质量鉴定。
3、尽量各方能坐下来签一个结算协议,好聚好散,避免再对造价做鉴定。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 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 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案件来源
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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