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需要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吗?
裁判要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赔偿是单一的,不是双向的,只规定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具有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机动车一方具有赔偿责任。根据该条款第(二)项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中,无论机动车驾驶员是否具有过错,都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其中“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也体现了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的立法意义。机动车的危险性远远大于非机动车、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体现了优先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未授予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主张其损失赔偿的权利,非机动车驾驶人对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鲁法案例【2021】300号
02、车辆所有人明知使用人无照驾驶仍将车辆交付其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潘某诉黎某、保险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导致受害人受伤住院,但没有造成其残疾或死亡的,应由保险公司在医疗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受害人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余下损失应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车辆所有人明知使用人没有驾驶执照仍将车辆交付给他使用的,具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03、名义车主与驾驶人的行为间接结合而致同一损害后果的,根据过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承担责任——徐某根与曾某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出借身份证给无驾驶证的人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一定过错,但该行为只为驾车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并不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后果。分别实施的两个行为属于间接结合而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07)漳民终字第584号
04、共同饮酒者的情谊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
在酒驾致交通事故中,共同饮酒作为引发注意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的先行行为,同饮者基于过错违反积极作为的法定义务便可能构成情谊侵权责任。受害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应对自身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过错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公平原则,应适当减轻未积极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05、韩某库等与强某建、兴平市某一汽车运输公司、人民财险兴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受害人因原发性心肌病急性发作而死,其生前驾驶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系死亡诱发因素的,是否应当考虑参与度?
裁判要旨:
受害人因原发性心肌病急性发作而死,经鉴定,其生前驾驶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系死亡诱发因素的,在计算受害人死亡相关损失时应当考虑参与度。
案件文号:(2020)陕04民终191号 (2020)陕民申2820号
06、车辆滴漏致路面结冰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担。
裁判要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原因力结合造成的损害后果,分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份额时,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每个行为人的过失大小、原因力比例大小,这种情形下,应推定各侵权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同等的过错及同等的原因力。
本案中,陈某明知天气寒冷的情况下,驾车前未排除安全行驶的危险隐患,任凭车辆洒水导致路面结冰,以致多人经过事发路段摔倒,危险性极大。冬季凌晨光线较暗,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左右外灯远光发光强度不符合安全行车技术要求,驾车行使中又疏于观察,导致遇到紧急情况无法及时避让。上述两种原因共同造成朱某死亡,系双方过错行为共同导致,双方的过错责任难以确定大小,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07、要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价值判断。
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同时注意,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
规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
08、由意外引起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华某虎与谢某松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中,在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行人人身伤亡,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均无过错时,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机动车主承担全部责任。而机动车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前提,不仅需要具备机动车不存在过错的条件,还需要具备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条件。在此类案件中,即使机动车没有过错,其投保人也应该在有责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文号 :(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091号
09、行人违章致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减轻而非完全免除—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10、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前者没有过错的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刘某诉卓某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不足的部分,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11、诱因行为导致被撞行人死亡,机动车一方应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程某诉张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诱因不等同于原因,诱因是指能够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起到诱发或促进作用的行为或条件,诱因行为本身存在着不可预见性,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损害结果。 诱因行为导致被撞行人死亡,机动车一方应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12、王某炎等与魏某和、平安财险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根据日常经验,安全头盔可以分散、吸收冲击力,并对头部冲击产生缓冲作用。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刹车,或与来往其他车辆、行人发生碰撞,使用安全头盔可以减轻对车上人员造成的伤害。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故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是交通安全的一项基本要求。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某新在本案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其因本次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王某新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可能带来的人身安全危险,认定王某新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的过错行为与其重型颅脑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重了其头部受伤的损害结果,具有盖然性,故应减轻魏某和承担的责任。
案例文号:(2019)鄂民再280号
13、孙某妞、徐某军、徐某寄、徐某义与朱某飞、朱某雨、富德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徐某温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严重,经过治疗虽然有所好转,但出院时其病情仍然危重。出院后,徐某温继续在家接受社区诊所的治疗,久卧在床,病情一直反复,未见好转,直至其于2018年12月31日死亡。徐某温曾在另案中对其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导致的伤残等级、护理人数及时间、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等级、后续治疗费申请鉴定,均因徐某温属于“急性内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遗留外伤后遗症”,病情复杂,超出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被退案处理。因此,案涉交通事故给徐某温身体造成了严重创伤,且徐某温自因交通事故受伤至其死亡期间一直处于伤病未愈的状态,该状态一直延续至其死亡系本案客观事实。生效判决依据上述客观事实,并结合徐某温受伤时的年龄、自身疾病等情况认定案涉交通事故与徐某温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常理和客观规律。生效判决进一步依据朱浩飞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判令其对徐某温死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承担5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豫民申7444号
14、王某炉与郏某登、人民财险玉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虽然交警部门认定郏某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炉饲养的马里努阿犬不负责任,但是事故责任比例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王某炉作为马里努阿犬的所有人、管理人,在遛犬时未拴狗链,对犬只未予以束缚,放任犬只在户外公路上逗留,最终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王某炉对犬只未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其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郏某登作为车辆驾驶人驾车时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其对本次交通事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酌定郏某登作为小型轿车的驾驶人对王某炉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赣民申1616号
15、王某红与俞某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王某红驾驶三轮电动车在路段狭窄的村道上行使,其车斗中伸出车外的竹竿,必然会给相近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带来一定的危险,王某红应加大注意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其行为的危险性,防止发生事故。本案虽无证据证明王某红的竹竿与俞某快有直接接触,但王某红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必要措施且不会影响俞某快驾驶摩托车,故王某红主张其行为与俞某快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的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原审判决王某红对俞长快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况且,如果能证实王某红伸出车斗的竹竿与俞某快有直接接触,则王某红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
案例文号:(2020)皖民申4150号
16、机动车驾驶者与行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健等诉上海龙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
由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等情况来判定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0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73号
17、行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庄某、庄某海诉金华市恒辉热镀锌有限公司、人民财险金华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职能部门对双方引发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机动车车主或驾车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受害者存在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致害方的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07)甬镇民一初字第715号
18、“机非”交通事故中无责机动车不应承担交强险外赔偿责任——刘某诉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事故损害金额低于一定数额时,苛以无责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事故损失赔偿额10%的赔偿责任,较之机动车方承担次要责任时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重,这不利于交通安全,易引发道德风险。考虑法律公平及司法实践现状,此类交通事故中,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无责机动车方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外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2)嘉民一(民)初字第1992号
19、由意外引起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华某与谢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中,在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行人人身伤亡,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均无过错时,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机动车主承担全部责任。而机动车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前提,不仅需要具备机动车不存在过错的条件,还需要具备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条件。在此类案件中,即使机动车没有过错,其投保人也应该在有责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文号:(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091号
20、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并不免除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林某诉杨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交警部门认定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并非机动车一方民事赔偿责任的免除,保险公司应根据机动车一方民事责任承担情况,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1、徐某根、张某林、顾某娘、徐某正与钱某根、平安财险宜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关于钱某根应否对案涉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问题。本案中,由于受害人张某事发后昏迷直至死亡,无相关证据证实事发时张某驾驶案涉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事发路口时的行驶方向以及是否违反了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导致交警部门无法查证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事实,为此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如上所述,被害人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系机动车,案涉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之间,且案涉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钱某根对再审申请人的损失中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9)苏民申4528号
22、白某华与王某宏、北京兰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亿隆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该事故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尽管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但是根据该条规定,机动车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责任的比例,该条同样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白某华认为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京民申658号
23、机动车驾驶者与行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判要旨:
由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等情况来判定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0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73号
24、李某体等与王某芬、任某聪、云南桂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某福、李某鸽、李某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大型工程车辆运输系关乎道路公共安全的高危行业,工程车运输托运方、承运方均有义务审慎选择承运人员、承运车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最大限度降低运输过程潜在风险,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任某聪经营挖掘机修理店,系机动车行业从业者,理应知晓机动车严禁超载等交通法规常识及超载对机动车制动性能的破坏和产生的巨大安全隐患。同时,任某聪因买卖案涉挖掘机与桂溪公司签订的《工程机械销售合同》明确约定运输挖掘机的驾驶员“需持有机动车B证或工程机械专用驾驶证者按照道路交通规则安全行驶”。故任某聪在办理该挖掘机托运事宜时应审慎甄别驾驶人员资质及承运车辆性能情况是否满足相应要求。根据任某聪陈述,其在案涉事故发生数月前曾委托李某跃运输挖掘机,亦看过李某跃的驾驶证及行车证;《运输合同书》签订前曾与李某跃电话沟通运输事宜。《运输合同书》对运输货物的内容、重量以及李文跃的驾驶证号及承运车辆牌照均明确载明。综合上述事实,任聪应知晓系李某跃本人驾驶该承运车辆运输案涉挖掘机,对李某跃的驾驶资质及承运车辆的核载情况有充分的机会详细了解及查阅,但未尽到基本注意义务,在李某跃不具备相应驾驶资质、挖掘机质量远超承运车辆核载量的情况下,仍将挖掘机交由李某跃承运。该托运行为违法且有重大过错,是导致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任某聪应按照其过错及其违法托运行为与案涉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程度,对李某体等人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0)云民申3743号
25、冯某文等与徐某宁、张某艳、邱某春、人民财险鞍山支公司、大地财险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冯某林驾驶重型车从后撞到徐某宁驾驶的重型车,徐某宁的车又撞到前方邱某春驾驶的重型车。邱某春的车与冯某林的车没有发生接触。虽然公安机关认定徐某宁和邱某春负次要责任,但邱某春的行为不足以导致冯某林的死亡结果,二者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情形,判决邱某春车辆的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应当判决各侵权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8)辽民再315号
26、胡某敏与杨某双、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交通信号灯的基本功能是起到通行安全指引作用,十字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双向、同时设置为应有之义。水安公司在未完成十字路口全部交通信号灯安装设置的情形下,启用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单向信号灯,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事发当事人对交通情况的误判,构成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力。涉案事故发生前宁国住建局下达的督查整改表中有关“双龙巷口信号灯未能全部完成”的内容,以及事故发生后水安建设公司立即安装完成的事实,足以表明安装此交通信号灯为水安建设公司的施工组成部分。水安建设公司是在未封闭施工的案涉十字路口设置单向交通信号灯,明显未满足安全、畅通的条件,应认定为道路施工缺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因道路建造缺陷导致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宁国住建局与水安建设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二审综合本案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原因力、损害后果和经济能力等情况,酌定水安建设公司与宁国住建局共同承担2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皖民申3103号
27、行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裁判要旨:
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职能部门对双方引发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机动车车主或驾车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受害者存在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致害方的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07)甬镇民一初字第715号
28、“机非”交通事故中无责机动车不应承担交强险外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事故损害金额低于一定数额时,苛以无责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事故损失赔偿额10%的赔偿责任,较之机动车方承担次要责任时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重,这不利于交通安全,易引发道德风险。考虑法律公平及司法实践现状,此类交通事故中,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无责机动车方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外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2)嘉民一(民)初字第1992号
29、由意外引起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中,在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行人人身伤亡,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均无过错时,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机动车主承担全部责任。而机动车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前提,不仅需要具备机动车不存在过错的条件,还需要具备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条件。在此类案件中,即使机动车没有过错,其投保人也应该在有责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文号:(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091号
30、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并不免除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林某诉杨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交警部门认定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并非机动车一方民事赔偿责任的免除,保险公司应根据机动车一方民事责任承担情况,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1、洪某珠等与冯某银、福建淘车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太平洋财险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淘车帮公司系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根据其与冯某银签订的《个人抵押借款合同》之约定,亦已拥有肇事车辆之所有权,其对车辆虽不直接占有,仍具有管理监督权,其对车辆运行风险负有防范义务。虽然冯某银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显示其具有驾驶资格,但冯某银的驾驶证已被吊销,事实上不具有驾驶资格。淘车帮公司未尽审查注意义务,将肇事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冯某银占有使用并发生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淘车帮公司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其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30%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8)闽民再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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