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快递员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对外由被特许人承担赔偿责任,内部承包人不承担对外赔偿责任——北京方通皓德商贸有限公司与何德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采取特许加盟经营模式的快递行业中,一般存在特许人、被特许人(加盟公司)、内部承包人、快递员等多个法律主体及法律关系。当快递员派送快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时,根据用人者责任原则,对外应由被特许人(加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内部承包人不承担对外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7)京02民终4151号
02、快递员派送快递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应由特许加盟商承担事故责任——朱晓红与易英健、易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快递员派送快递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属于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快递行业中的特许人、特许加盟商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特许加盟商在特许的范围内从事快递业务,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特许人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7)苏1191民初2032号
03、快递员驾驶运送快递的电动三轮车造成他人损害,被特许人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安顺速递有限公司等与方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快递员驾驶运送快递的电动三轮车造成他人损害,经交警队认定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快递员为快递行业被特许人的员工,属履行职务的行为。被特许人主张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快递员已离职的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被特许人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8)京01民终3108号
04、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驾驶厢式货车超速行驶,致他人伤亡,对外应由发包人(被特许人)承担赔偿责任,特许人承担少部分补充赔偿责任——朱秀梅、张德恒等与上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天恩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快递业务承包人雇佣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驾驶厢式货车超速行驶致他人伤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快递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被特许人)建立了属于企业内部发包、承包性质的法律关系,故事故对外应由发包人(被特许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双方系商业特许经营关系,特许人疏于对事发车辆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少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337号
05、快递员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在履行职务中致他人受伤,在扣除保险理赔范围外,对外应由总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施某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快递员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致他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快递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用人者责任原则,在扣除保险理赔范围外,被侵权人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案外发包人与内部承包人在事发前均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的合法资格,与总发包人三方之间属企业内部的发、承包关系,故涉案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总发包人承担。
案例文号:(2017)浙01民终4484号
06、快递员派送快递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属于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快递行业中的特许人、特许加盟商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特许加盟商在特许的范围内从事快递业务,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特许人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7)苏1191民初2032号
07、快递员驾驶运送快递的电动三轮车造成他人损害,经交警队认定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快递员为快递行业被特许人的员工,属履行职务的行为。被特许人主张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快递员已离职的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被特许人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8)京01民终3108号
08、快递业务承包人雇佣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驾驶厢式货车超速行驶致他人伤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快递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被特许人)建立了属于企业内部发包、承包性质的法律关系,故事故对外应由发包人(被特许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双方系商业特许经营关系,特许人疏于对事发车辆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少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337号
09、快递员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致他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快递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用人者责任原则,在扣除保险理赔范围外,被侵权人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案外发包人与内部承包人在事发前均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的合法资格,与总发包人三方之间属企业内部的发、承包关系,故涉案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总发包人承担。
案例文号:(2017)浙01民终4484号
10、非营运轻型货车用于快递运输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4500千克以下厢式货车无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该类货车登记为非营运后从事快递运输业务,符合其正常用途。保险公司承保时未询问车辆具体用途并明确说明,发生事故后以改变使用性质显著增加危险主张免责,有违诚信。
11、马某荣与陕西互德互邦快运有限公司、王某忠、陈某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陈某英与互德互邦公司签订有《国通快递片区承包合同》,该合同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片区承包合同约定在快递投递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陈某英自行承担责任,该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王某忠是陈某英雇佣的人员,其驾驶的电动车的标识属于互德互邦公司,对社会公众来说,王某忠在投递快递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互德互邦公司作为快递业务的总承揽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二审判决以互德互邦公司无法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遂判决互德互邦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应予纠正。
案例文号:(2021)陕民再8号
12、蔡某洁与俞某浩、北京五福盛商贸有限公司、圆通速递(北京)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俞某浩驾驶印有“圆通速递”标识的电动三轮车和蔡某洁发生交通事故,圆通速递主张俞某浩是五福盛公司员工,肇事车辆为五福盛公司所有,其与五福盛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特许经营期间五福盛公司及其员工或其他雇佣人员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圆通速递不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本案一、二审阶段,五福盛公司与俞某浩均未到庭,圆通速递提交的《特许经营合同》真实性无法确定。就圆通速递的主张,本院认为,即使涉案《特许经营合同》为真,圆通速递与五福盛公司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关系属实,圆通速递亦不能凭借内部约定产生对外免责之效果,
首先,收益与风险平衡既符合经济原理,也符合基本法理。圆通速递在授权五福盛公司使用其商号、商标、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过程中,既获取了直观经济利益,如特许经营费,亦获取了隐形经济利益,如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化经营等。圆通速递通过特许加盟的方式将具有快递资质的中小型公司纳入其快递网络,在获得多方面经济利益的同时,亦应承担因市场扩张带来的风险,对加盟方对外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内部约定难以产生外部对抗效力。虽然圆通速递与五福盛公司系具备经营快递资质的独立法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圆通速递亦主张双方约定特许经营期内五福盛公司及其员工或其他雇佣人员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由五福盛公司承担,但圆通速递授权五福盛公司在加盟区域内使用“圆通速递”标识用于快递经营,使五福盛公司具有圆通速递相同的外部特征,第三人难以知晓两者的关系,由圆通速递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再次,圆通速递在特许经营监管方面存在过错。圆通速递作为特定利益相关方,有配合法院调查案件事实的义务。而圆通速递始终不能提供五福盛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及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该情形不符合常理。圆通速递称在交通事故发生不久后与五福盛公司解除加盟关系,并结算了费用。现俞某浩、五福盛公司均无法取得联系,其是否具备清偿能力,均无法得知。应当看到,在特许经营关系中,授权方较加盟方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更大的经营规模,如果完全排除授权方的赔偿责任,可能导致授权方为扩大市场份额、规避风险,而降低选择加盟方的条件,将更多赔偿能力差甚至没有赔偿能力的小型公司纳入其特许经营网络。在加盟期限内,圆通速递作为授权方对五福盛公司是否具备合同约定的加盟条件怠于行使监督和考察责任,未尽到相关管理约束义务。综上,蔡某洁请求法院判决圆通速递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具备合理性,二审法院基于特许经营中双方特定利益关系考量,结合本案实际,对蔡某洁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1)京民申1345号
13、于某平与陈某林、上海子逸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圆通公司与子逸公司之间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授权子逸公司在一定区域内独占取得特许经营权,使用圆通商标,且子逸公司以圆通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快递业务,原审法院判决圆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案例文号:(2019)沪民申404号
14、王某亮等与王某勇、中国邮政乌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本案中,邮政乌海分公司虽然与明庆公司签订了《投递服务外包合同》,将其部分投递业务发包给了明庆公司,明庆公司以邮政乌海分公司的名义进行投递业务,但明庆公司并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因此,邮政乌海分公司与明庆公司之间的关系本质是邮政乌海分公司将其经营项目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明庆公司,故原审判决认定上述合同无合法依据并无不当。依前所述,王某勇与明庆公司签订的《承揽快件速递业务合同》无合法基础。明庆公司将王某勇派到邮政乌海分公司工作后,由邮政乌海分公司提供劳动条件,从事属于邮政乌海分公司主要业务组成部分的投递业务工作,而明庆公司并未涉及技术、设备的提供,涉案电动三轮车亦为邮政乌海分公司提供,邮政乌海分公司因王某勇投递送达而受有利益,赚取利润,王某勇在邮政乌海分公司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王某娥受伤,王某勇发生事故时履行的是邮政乌海分公司的职务行为,原审法院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确认王某勇的行为应是邮政乌海分公司雇员的工作行为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内民申3079号
15、谢某达与张某泰、儋州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本案中,肇事车辆属于应当购买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张某泰作为车辆所有人和投保义务人应当负有投保责任,但张某泰违反国家强制保险制度未进行投保,应由张某泰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二审判决认为,申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张某泰因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于法有据。申通公司称,该公司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及投保义务人,此项责任与公司无关,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琼民申677号
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公众号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