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天津市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55355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37586元
3、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29522元
4、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
行 业 | 2022年度 |
农、林、牧、渔业 | 82096元 |
采矿业 | 185347元 |
制造业 | 112378元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85931元 |
建筑业 | 124732元 |
批发和零售业 | 116766元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20066元 |
住宿和餐饮业 | 57443元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62787元 |
金融业 | 239783元 |
房地产业 | 99505元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00585元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204323元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09059元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54744元 |
教育 | 150389元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71523元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37734元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44438元 |
说明:
1、目前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已公布 2023年度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生活消费支出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2024年天津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含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55355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37586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天津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可以参照天津地区2022年度相应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关联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第一、第二、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市统计局2022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
市人社局尚未公布关于2022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相关数据,待公布后予以转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3003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33824元
三、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9522元
四、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 合计 133691元
1.农、林、牧、渔业 82096元
2.采矿业 185347元
3.制造业 112378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85931元
5.建筑业 124732元
6.批发和零售业 116766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0066元
8.住宿和餐饮业 57443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2787元
10.金融业 239783元
11.房地产业 99505 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0585 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4323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9059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4744元
16.教育 150389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171523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7734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44438元
(注:数据一、二来自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数据三、四来自天津市统计局。)
天津高院试点同命同价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津高法[2019]338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19年12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35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现予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一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积极推进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市法院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不再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区分不同情况。
二、全市法院涉及人身损害陪偿的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印发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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