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区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标准(2023)

新疆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新疆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38410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24142元
3、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均工资 101764元
4、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04811元
5、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202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行 业 2022年度
合计 107008元
农、林、牧、渔业 78241元
 采矿业 98536元
制造业 95981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8261元
建筑业 69105元
批发和零售业 91094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0274元
住宿和餐饮业 49054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6375元
金融业 150097元
房地产业 84809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0473元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7217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6427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69402元
教育 134999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 148341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9017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25707元

(2)2022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行 业 2022年度
农、林、牧、渔业 60380元
 采矿业 66264元
制造业 67890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3261元
建筑业 58019元
批发和零售业 55074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8789元
住宿和餐饮业 42913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3343元
金融业 120353元
房地产业 60695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5998元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0067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4712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3976元
教育 56429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 77343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8549元

说明:
1、目前,重庆市统计局仅公布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重庆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7435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按照旧标准30574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目前,重庆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仍按照旧标准55712元进行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目前,误工费可以参照重庆地区2022年度相应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新疆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扩大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0年5月27日 新高法明传[2020]163号)

伊犁州分院,各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的“统筹城乡社会救治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精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新高法明传[2019]324号),并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在昌吉州、阿克苏地区两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效。经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在全区法院扩大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案件范围
全区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适用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适用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昌吉州、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继续按照《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
本通知施行后新增试点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和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通知;本通知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试点工作全面推进。试点地区法院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加强对辖区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力度,根据通知内容和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二)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试点工作平稳开展。试点法院要及时召集公安交公部门、保险公司等单位协商会谈、确保裁判尺度统一,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试点地区公众知晓率。
(三)及时调研总结,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试点法院要关注以下情形:
1.统一适用赔偿标准后,试点法院要及时与公安、保监会、各保险公司等部门沟通、动态掌握两种情形,一是受害人为适用城镇标准集中涌入诉讼程序的情形;二是赔偿标准的统一使得各方争议减少、纠纷自行化解无须进入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成效。
2.统一适用赔偿标准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收、结案数量、调撤率、上诉率,特别是对统一适用赔偿标准的做法提出异议而上诉的案件数据的整理、分析。
3.统一适用赔偿标准后,试点法院要大力推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现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对接,减少此类案件诉讼增量,提升办案质效。
4.各试点分、中院要依照《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工作调研的通知》(新高法(民三)明传[2019]10号)要求,完成辖区两级法院开展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并于8月30日前报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五、业务指导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对全区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业务指导,试点法院在实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王陆续律师

记录建设工程、离婚纠纷、劳动工伤等各类案件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裁判观点以及办案经验,欢迎咨询,联系方式:17855809404,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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