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2023年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公安处(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4 号)及《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通知》要求,现将2023年我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8159.2 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503 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7 天以内每人每天 120.00 元;超过7天的,超出部分每人每天 80.00 元。
四、住宿费:
每人每天:拉萨市旺季 530 元,淡季 350元;其他地市行署所在地,旺季 350元,淡季300元;县府所在地,旺季260元,淡季 200 元。
五、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021年)
(一)农、林、牧、渔业:101900元
(二)采矿业:114281元
(三)制造业:93747元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177516元
(五)建筑业:92630元
(六)批发和零售业:121009元
(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145856元
(八)住宿和餐饮业:69139元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626元
(十)金融业:249124元
(十一)房地产业:66859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8119元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77569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5842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24383元
(十六)教育:177104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163454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51985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69,774 元
六、职工平均工资本标准 145461元
参考数据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2023年1月6日
西藏法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 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5月27日 新高法明传[2020]163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明传(2019)513号《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就我区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在我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区 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试点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二、试点范围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
三、适用标准
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西藏自治区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四、试点时间
(一)试点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方案施行后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方案的规定。本方案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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