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对公路工程利息起算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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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验收,竣工验收这两个词经常出现在公路工程中,只进行交工验收是否会影响利息起算点?

一、裁判要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公路验收必须经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在交工验收之后,公路工程需要进行通车试运行,并持续两年时间。期间公路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才能进行竣工验收。然而,从交工验收之日起,工程款的利息就可以开始计算。

二、案情简介

1、2013年4月2日,天柱县发展改革局批准天柱县县城冷水溪至邦洞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第三人王国兴为承接到该工程,于2013年7月找到时任天柱县国资公司经理王志强,并在其帮助下未经过招投标便以其挂靠的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洲公司)的名义承接到该项目工程,并进场施工。
2、2014年7月7日,天柱县国资公司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制作《请示》,内容为:“我县重点工程冷水溪至邦洞40米城市主干道因部分路段靠近居民区,石方不能爆破,只能采取‘机械破碎石方’方式施工,由于‘机械破碎石方’没有定额导致该项目一直不能招投标,现在已经联合多方确定综合价为115元/立方米,由于总额超千万元,特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机械破碎石方’单价以便该项目尽快启动招投标程序”。天柱县人民政府开会之后,同意按该价格执行。
3、2014年8月22日,天柱县国资公司将该工程进行招投标,王国兴挂靠的际洲公司未中标,王国兴事先找的凯和公司中标。按事先的约定,凯和公司将该工程给王国兴承建,王国兴支付管理费人民币46万元给凯和公司。
4、2014年9月20日,凯和公司与交通运输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2015年3月29日,王国兴以凯和公司名义与交通运输局签订《天柱县冷水溪至邦洞道路建设工程第一标段自来水管迁改协议》,交通运输局将天柱县冷水溪至邦洞道路建设工程第一标段内DN500自来水管迁改工程发包给凯和公司施工。该项目于2016年6月13日通过了交工验收。
6、2016年12月30日,凯和公司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申请审计鉴定工程价款,但是天柱县审计局目前尚未出具审计结果。
7、因此,凯和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交通运输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而交通运输局则提出抗辩称,此案涉及的工程属于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并不等同于竣工验收。目前,该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因此凯和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张不应予支持。
8、贵州高院认为因存在挂靠,案件涉及的施工合同无效,并且交通运输局无法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因此,贵州高院采纳了凯和公司主张的2016年6月13日作为竣工验收日期,并作为利息起算时间。而不是交通运输局辩称的2018年6月13日。交通运输局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9、最高法院再审认为,公路工程在交工验收两年试运营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这是为了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然而,交通运输局也承认案涉工程至今未出现质量问题。因此,上述规定并不能排除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根据该解释,应以案涉工程交付的日期2016年6月13日作为竣工验收日期。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交通运输局的再审申请。

三、裁判要点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竣工验收是衡量工程是否符合实际使用的程序。但本案中双方并未对案涉施工合同并没有约定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的规定。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公路工程需交工验收通车试运营2年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规定,意在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在公路没有质量问题的时候,为了平衡利益,故以交付日期为利息起算点。

四、实务经验总结

1、交工验收不等于竣工验收,在工程款支付时间约定不明时,不应以交工验收时间作为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2、交工验收的两年通车试运营期限届满后,在实际使用中没有发生质量问题,虽然未完成竣工验收,但不能作为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的理由,也应当认定为达到工程质量合格的法定标准。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六、案件来源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民再318号】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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