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值此《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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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设工程案件专业性很强,请您谈谈《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有什么新的思路?
答:据统计,全国每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虽然数量不大,但因其专业性、复杂性特点,历来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建设工程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是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应该是今后发展的方向。
建设工程领域的强制性标准比较多,这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必须的。针对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实际情况,《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明确提出,要依法维护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对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不予保护。
承包人停(窝)工损失赔偿问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专门对此进行了明确。《合同法》规定了三种造成工程停(窝)工的情形,司法实践中,符合三种法定情形造成工程停(窝)工的情况较多,但是,判决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并不多,保护停(窝)工受损方合法权益力度不够。法律适用难点主要集中在如何计算停(窝)工损失数额以及如何认定停(窝)工损失与过错方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特别是窝工造成生产效率低速运转损失的计算难度较大。为此,《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第32条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今后,我们还要不断积累审判实践经验,进一步丰富相关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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