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查询配偶的网贷记录?
个人名下的网贷,其实都可以通过查个人征信报告查出来。
个人征信报告有两种:
1、线上查询的是简版征信报告,内容只有姓名、身份证、信贷记录、查询记录等信息。查询渠道:
◎登录征信中心官网:www.pbccrc.org.cn,官网首页中间位置进入“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操作。
◎银行网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邮储银行、中国银行。
◎手机银行APP: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以及中国银联云闪付APP、华夏银行。
2、个人详版征信报告是纸质的,只能通过线下的方式获取。详版征信报告显示的内容最全面,参考价值最大。有完整的信贷信息,包括:放款机构、金额、还款记录等,连逾期金额及月份都显示得明明白白。
二、网贷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至于这些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你老公的个人债务,一般要看借款的用途和借款金额的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方借款的用途,就要调查对方的银行账号明细了。
不过,调查对方的银行账号明细需要对方配合。如果你老公不配合,只能在离婚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或由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调查。
三、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下列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就债务达成合意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负债务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双方的合意,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明示包括夫妻双方共签借据或一方以短信、微信等方式表示合意;非举债配偶以其名下财产为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后曾归还借款等追认行为。默示包括做出能推断出共同负债的行为,如借款汇入配偶名下实际控制账户等。非举债配偶事后知情但未做出追认的不能认为就债务达成夫妻共负债务的合意。
2、夫妻一方负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不同家庭的合理日常家事代理额度存在较大差异,在认定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法院要根据负债金额大小,当地经济水平,借款名义,夫妻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等因素,综合认定债务是否超出合理日常家事代理额度,并在判决书中载明判断、推理的过程;二是大额债务虽于婚后长时间内形成,但每次金额较小且债务确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渊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曾对“家庭暴力”做过如下解释:“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但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详细讲明伤害后果要达到什么样程度才能构成家庭暴力,而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所把握的尺度极严,很少有个案会被法院认定为家庭暴力,这显然不利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强调了“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强调了“后果”。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发优于旧法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显然无效了。在《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有了明确定义的基础上,2020年12月25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不再以“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为要件,同时对于“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从“构成虐待”改为“可以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司法裁判对家庭暴力说“不”的坚决态度。
二、家庭暴力的分类
1、人身暴力。行为人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的侵害行为,法律不再要求实施这些行为具有经常性,也不再要求这些伤害一定要达到某种伤害后果。但扇一巴掌算家庭暴力吗?作者认为很难算吧。《反家庭暴力法》虽然不强调暴力伤害的后果,但在离婚诉讼实操中,“后果”无疑还是法院考量的一个因素。否则,诸如扇一巴掌就将判决离婚,代价无疑太沉重了。再比如,夫妻之间日常的轻微摩擦,也不太可能构成家庭暴力。等等。
2、精神暴力。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里法律强调了“经常性”。缺乏“经常性”的谩骂、恐吓不构成家庭暴力。至于除经常性谩骂、恐吓外,还有其他什么方式造成的侵害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作者认为,可以包括消极的精神虐待,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有病不给治疗,不准受害人回家等等。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