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概念与分类

[h1]一、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渊源[/h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曾对“家庭暴力”做过如下解释:“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但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详细讲明伤害后果要达到什么样程度才能构成家庭暴力,而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所把握的尺度极严,很少有个案会被法院认定为家庭暴力,这显然不利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强调了“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强调了“后果”。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发优于旧法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显然无效了。在《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有了明确定义的基础上,2020年12月25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不再以“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为要件,同时对于“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从“构成虐待”改为“可以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司法裁判对家庭暴力说“不”的坚决态度。
[h1]二、家庭暴力的分类[/h1]1、人身暴力。行为人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的侵害行为,法律不再要求实施这些行为具有经常性,也不再要求这些伤害一定要达到某种伤害后果。但扇一巴掌算家庭暴力吗?作者认为很难算吧。《反家庭暴力法》虽然不强调暴力伤害的后果,但在离婚诉讼实操中,“后果”无疑还是法院考量的一个因素。否则,诸如扇一巴掌就将判决离婚,代价无疑太沉重了。再比如,夫妻之间日常的轻微摩擦,也不太可能构成家庭暴力。等等。
2、精神暴力。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里法律强调了“经常性”。缺乏“经常性”的谩骂、恐吓不构成家庭暴力。至于除经常性谩骂、恐吓外,还有其他什么方式造成的侵害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作者认为,可以包括消极的精神虐待,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有病不给治疗,不准受害人回家等等。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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