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出具虚假收款证明配合套取贷款,后又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法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承包人不得滥用该项权利,且在特定情形下,因承包人自身的过错行为,还可能丧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审判机关结合承包人所实施行为的主观过错、后果、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影响建筑工人利益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本文分析的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9期。案件经过一、二审审理,确认了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和数额,但承
承包人出具虚假收款证明配合套取贷款,后又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筑基坑工程投入的材料已物化到建筑物中,承包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方法解析】 基坑施工是建筑物施工不可缺少的环节,但是实践中由于对基坑工程性质以及价值附加的不同理解,对于基坑施工工程的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产生了不同观点。在本文分析的这起刊登于2023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再审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认为,基坑支护、降水、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要求在未受偿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为:建设工程中基坑工程承包人投入的
建筑基坑工程投入的材料已物化到建筑物中,承包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

【方法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由此分析,相关权利的清偿顺位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其他债权。 在现行《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以及已失效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劣后于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利益

【方法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由此分析,相关权利的清偿顺位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其他债权。 在现行《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以及已失效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劣后于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利益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

【方法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作为一种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并受到《民法典》第545条、第546条、第547条关于一般债权转让规则的约束。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转让并无争议。但是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随工程价款一并转让、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等问题,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判例都倾向于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本文分析的最高人民法院的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

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原则上有效,但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无效

【方法解析】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者对权利的行使条件附加一些限制条件,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二条是解决这类争议的法律依据,即“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原则上有效,但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无效

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可以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其权利

【方法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及司法实践, 承包人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直接协议将工程折价,二是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也就是折价与拍卖两种形式,承包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做出选择。多数情形下, 承包人在主张工程价款的诉讼或者仲裁中会一并要求法院确认优先受偿权,并据此向执行机关申请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实践中的情况更加复杂,在“
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可以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其权利

违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且难以修复、公益性质等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方法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有一类工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实践中,判断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标准比较模糊,存在较大争议,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主要列举了三种情形: (一)违章建筑 所谓违章建筑,是指建造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筑行为的相关规定所建造的各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违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且难以修复、公益性质等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原则上有效,但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无效

【方法解析】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者对权利的行使条件附加一些限制条件,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二条是解决这类争议的法律依据,即“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原则上有效,但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无效

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方法解析】 我国建设工程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应当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直存在争议。根据《民法典》第80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37条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承包人可能会将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其他
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